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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精要 - 第七章 7.3.2 第5章 采购结算管理

时间:2016-05-06 来源:无忧自考网 责任编辑:txj


第5章 采购结算管理

   
    第57条 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采购支付可以采用预付货款(全额预付或按比例预付)、货到付款和延期支付三种付款形式,针对不同的付款方式,使用不同的采购结算流程。

    第58条 原则上公司不提倡预付款的支付方式,但是有特殊情况时,需要进行申请,并经相关的主管副经理批准,如果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并且需要全额预付时,需要通过总经理审批。

    第59条 预付款结算与货到付款结算,采购员制作付款申请单,后附采购订单与采购申请单,在预付款中请单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预付结算方式。低于10万元采购金额,经采购总监审核后,即交财务部付款,超过10万元采购金额,须呈报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转交财务,财务接单后,根据供应商名称及其信息查询供应商公司账号等信息,并进行汇款,把汇款底单交给采购部,采购部在接到底单后后,应将付款情况通知供应商。

    第60条 当供应商发生开户行信息变化时,供应商务必以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员,采购员将通知转交财务部,财务部进行财务信息更新.以免发生汇款错误问题。

    第61条 按合同约定,采用延期付款结算方式的,采购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制作付款申请单,后附入库单明细和质检报告,呈交采购经理和财务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根据付款金额大小进行呈报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安排付款,审核不合格退回采购员重新审核。

    第62条 采购部应该协调供应商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的发票;如果涉及增值税,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报公司审批后.进行执行,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供应商应该承担相应的税额。

    第63条 采购员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应立即转交财务部,并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超期不能实现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采购员则要相应承担责任,并向供应商追索。

    第64条 采购部与财务部每半年对企业长期在途,或长期应付未付的账款明细进行核实,并督促相关力做出处理,遇有异议,则呈报总经理审批。

    第65条 采购部有大额用款时,须视使用金额大小,提前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进行款项预留。因财务原因汇款不及时,造成采购产品不能及时到达,而造成的损失,由财务部门负全责,因采购员申请付款不及时而造成采购产品延期的,由采购部负全责。

    第66条 采购部在申清付款时,必须保证票证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入库单和检验报告).财务部必须审核票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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