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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精要 - 第六章 6.3.7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6.3.7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1.未收款管理制度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 日以前回收者,自翌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2.催收款管理制度
未收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3.准呆账管理制度
经销商有下列述之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商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症状已渐明显。
(2)经销商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之可能者。
(3)支付货款之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之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营销部应于每月l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业务部追核。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督同所属解决。
5.催收款的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牧款之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主管应于末收款转为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理核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督同所属解决。
6.准呆账的处理
(1)准呆账的处理以业务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拟处理。
(2)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签送法务部配合处理里;第(三)、(四)款的情形,业务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则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性,并要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
(3) 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人同业务部前往处理。
(4) 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业务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7.准呆账的检讨
准呆账移送法务部后,由法务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营销等单位,召开检讨会,检讨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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