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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精要 - 第五章 5.3 第2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2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17条 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18条 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苛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l9条 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20条 票据核销时由财务经理、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21条 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22条 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按照票据的性质和相应的凭证管理期限要求进行管理,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3章 票据的结算
第23条 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确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24条 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不能错写或遗漏任何一个字及符号。
2,票据的有效日期必须在10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索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
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
第25条 票据背书的规范。
1.背书要连续,背书黏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需标准准确的身份证什及号码。
3.背拇黏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26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会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 日不能存人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人。
第27条 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 经手人与出纳纠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第28条 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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