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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精要 - 第五章5.3.5 印信管理制度第1章印章的刻制
第1章 印章的刻制
第1条 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内对外需使用具代表性之印章,均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刻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均须由公安局指定的刻印处刻制)。
第2条 人力行政部指定专人联络印章的刻制,不得由他人代理,并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见附件1)。
第3条 刻制完成的印章,如果不能满足使用需求.需要重新制作时,依本办法之销毁条款办理。印章的销毁和重制必须在“印章登记表”(见附件2)中记录清楚。
第2章 印章、介绍信的保管和使用
第4条 公司印章、介绍信由人力行政部经理负责安排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专人管理,并将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第5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责,不得随意存放印章,印章的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6条 以下情况使用公司印章需要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见附件3),包括:以公司名义所行的文件、业务联系函、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各种财务报表、投标文件、各类合同等。其中,销售、生产.购买合同必须附合同审批件。
第7条 经授权的印章代理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
第8条 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第9条 “印章使用中请单”由各盖章人员保存.每月月底汇总后交予企业指定部门存档。
第l0条 凡以公司名义所开的介绍信、证明佶、一般的业务联系函,需经人力行政部经理批准。
第11条 盖有公司印章的任何文件或信件,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作废,必须由当事人返还行政部经理,由人力行政部经理对作废文件进行处理。
第12条 如有特殊需求,必须携带公章外出,要在“印章使用申请单”中注明,经公司领导会签后办理登记外借手续。
第13条 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14条 企业总经理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但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l5条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人力行政部,由人力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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