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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精要 - 第四章 4.3.4 人力资源考核制度范例(2)
【考核工作的实施】(节选)
第11条实施期与考核期
1.人事考核的实施期1年两次:3月和9月。
2.考核观察期如下:
(1)与3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9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2月底,为期6个月;
(2)与9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3月1日起至8月底,为期6个月。
第1 2条考核者
1.考核者原则上是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考核者又分为“第一次考核者”即主管领导,“第二次考核者”即部门经理。
2.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接触时间因工作调动、变迁而不足考核所规定的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不满15天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2)如果是提薪或晋升资格认定.不满1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3)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
(4)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人员,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第1 3条人事变动与被考核者
1.在考核期间,被考核人员如果因人事变动而凋离原部门时,则人事考核原则上由新部门进行。不过还必须与原部门进行磋商,听取有关意见。
2.如果调入新单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满1个月,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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