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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1—2005年高自考法律专业(本科)专升本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1.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划定:
(1) 法律(或行政法、律师、民法、经济法)等专业可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 监所管理、刑事司法、劳动改造等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本科)民事诉讼法课程。
(3) 政治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本科)的五门课程:法理学(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
(4) 除上述划定的专业外,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不能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 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望法)(京考委[1995]8号)的划定接考本专业本科,但尚未毕业的本科考生,本规划公布后按本规划要求执行。名称一样的课程及格造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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