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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练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激励自学成才”的划定,为充足调动广大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激励自学成才的途径,省委组织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听事厅曾先后对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的考生准予公假和每科一周温习假发出通知,并对在职人员自学考试发放奖学金作出暂行划定。现根据几年来执行的反映和省里增设中专自学考试 的情形作如下统一划定,请有关部门按此执行:
一、各机关集团,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对职工依照《云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划定的报考的报考前提和手续加入自学考试的,经单位审核,其所报科目考试的当天上午或下战书,应给予考试假,职工加入考试,入行试验(设计)与试验考察所需时光,由县(市)教育局出具证明,按考试假处置,考生所在单位离考点较遥的,应视考生赴考场路程的遥近,给予足够的来归时光,在单位公休日、加入考试的不另补假。上述考试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考生如在准假日缺考,又没到单位上班的,如无特殊情形,应作事假或旷工处置。
二、凡加入自学考试的职工,属加入新考科目的考试,单位可给予应考者临考前每科一周的温习假,若加入三科以上的考试 ,则温习假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单位已部署有脱产学习时光的,以及有寒暑假也许报考不及格,再次报考的,不再给假,平时不临守岗位,不绝职绝责搞定本职工作,单位可不给假,如特殊情形,在赞同给温习假后缺考,未到单位上班者,应做事假或旷工处置。
三、在职人员使用业余时光学习,原具备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含高中)学历的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证书者,分离比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划定的电大,电视中专办班单位向这员所在单位收取学杂费的尺度,由所在单位发给奖学金。奖学金在单位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详细尺度是:
1.原未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1000元文科,财经和政法840元。各类专科毕业生或已领过专科奖学金者,应扣专科段的奖学金额。
2.原未具有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获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500文科,财经和政法420元。
3.原未具有中专(含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获中等专业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每人发给奖学金:理工,农林和医学440元文科,财经和政法360元。
四、享受奖学金的职工,除给予加入自学考试的考试假和临考温习假外,自学不得占用工作时光,不得向单位报支任何学校,补习班的学杂费(已报销过的应在奖学金中扣还)。
五、取得高等教育或中专自学考试单科及格证者,不发奖学金。
六、本划定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是起执行,过去划定与本划定相抵牾的一律以本划定为准,本划定由省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负责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听事厅
云南省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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