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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轨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需坚持科学、公正、精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学考试办”)的业务指点。

    五、各级自学考试办要根据考试范围的发铺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义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学考试办的工作人员和介入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需严厉遵照工作纪律,当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前提,并严厉执行藏避轨制。

  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办”)要有规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由必要的考察。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春秋、民族、信奉、职业、已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均可按省自学考试办划定的时光和地点报名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划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需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划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学考试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划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肯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划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局如下:

    地(市)  县(区) 报考年  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

    代 码   代 码  度 号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需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察的考生,按有关划定报名考试。

  十三、报名停滞后, 省自学考试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学考试办根据编排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度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度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围的划定》(原国度教育委员会、国度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划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度绝密级资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由教育部自学考试办或省自学考试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在印制入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窜改。如有问题,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讲演。

  十七、试卷印制必需符合以下划定:

   (一)省自学考试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度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划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度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存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形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进行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体入程中,必需实施全封锁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部署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谜底及评分尺度的人员应全体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需严厉实施交接手续;要特殊警戒非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寄存,严禁销毁,待印刷全体停滞后,由省自学考试办监印人员监视,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办法,妥善处置。

   (四)省自学考试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视安全办法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精确,密封稳定,封章要清晰。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需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实录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需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实施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载。

  二十、试卷寄存应符合以下划定:

   (一)各级自学考试办都要树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需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学考试办检讨赞同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必需寄存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寄存必需有公安(或武警)及自学考试办人员日夜值守。任何情形下,试卷实录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离管理。

   (三)地(市)自学考试办在开考前保留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遥交通极不便地域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光的,应由省自学考试办审批,并要树立严厉的防范办法。

   (四)试卷运送必需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光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需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需作到严密、严厉、严肃。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办的部署,各省自学考试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域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域,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自学考试办赞同。

  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引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置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加入。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自学考试办存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义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形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经省自学考试办赞同后,必需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加入考试,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需由当地自学考试办入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学考试办存案。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捍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显明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宁静、通风、采光前提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笔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义务心强,风格正派,有绝对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介入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加入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需严厉执行藏避轨制,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学考试办存案。

  三十二、省自学考试办要增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轨制,监考人员必需经由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白监考工作的程序、要乞降所承担的权力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厉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需如实填写考场记载。

  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划定的证件加入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需严厉遵照 《考生守则》(见附件一)。违反考试划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划定处置。

  三十四、考试停滞后,地(市)自学考试办应立刻整顿、清点全体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载单,并敏捷送省自学考试办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划定条款执行,确保安全。

  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十五、考试期间,各级自学考试办应部署日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学考试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主要情形,应立刻讲演上一级自学考试办。

  三十六、考试期间省自学考试办必需派巡查员到考区监视、检讨考试的实施情形,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十七、各省自学考试办在考试期间要增强对考试的监视、检讨工作,并应使其规范化、轨制化。

  三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因为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失密、泄密,省自学考试办必需立刻采取有效办法掌握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讲演;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刻停滞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宣布无效。

    三十九、因为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天然灾祸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光的,必需经省自学考试办赞同方可顺延考试停滞时光。延长时光不得超过三非常钟。

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需更改考试时光的,由省自学考试办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处置。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讲演

  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肯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入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引导小组,学校主管引导任组长,省自学考试办派人加入。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等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授教养工作、业务水平较高、义务心较强、风格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加入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需严厉执行藏避轨制,不得加入本次评卷工作。

  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度秘密级资料管理。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学考试办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划定时光向省自学考试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实施严厉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日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入。

  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捍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讲演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分开评卷场所时,必需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需有严厉的清点、检讨、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置。

  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入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划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厉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和《评卷注意事项》(见附件四)。

  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当真研讨试题、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并对部门答卷入行试评。应在试评基本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自学考试办存案。

  五十、凡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学考试办讲演,经赞同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学考试办赞同后方可执行。

  五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需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等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省自学考试办要及时按有关划定处置。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一样卷,要详细记载,报省自学考试办敏捷查处,省自学考试办应及时讲演教育部自学考试办。

  五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需树立复查轨制。复查绝对要严厉,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应加盖“不及格”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窜改,并由复查教师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分数复核变革章”。

  五十四、省自学考试办负责评卷检讨验收工作,检讨验收应在试卷密封情形下入行,质量检讨结果应作出讲演。

  五十五、评卷工作应实施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及省自学考试办的有关划定入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自学考试办检修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一样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到达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自学考试办视情节轻重,分离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驳、撤消评卷资历等处罚办法,或对义务者入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义务。

  五十六、评卷停滞后,由省自学考试办对造诣及格者发给《课程及格证》;造诣不及格者,不入行补考,可加入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负责,实施计算机管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入行。所有及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入行管理,跨考其它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理新的准考证,只填写《报考课程卡》,即可加入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造诣均记载在考籍库准考证号码下,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考者,应按有关划定办理转考手续。

    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一样、考试造诣及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二、国度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一样、考试造诣及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需提供国度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并根据有关划定加入考试。

  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及格造诣、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试期间的奖惩记载等有关资料。

  不及格课程的答卷在造诣宣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五、省自学考试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后附《考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留。毕业生及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六、考生的思惟品格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夫民政府负责。

    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需由专人负责,树立严厉的保管轨制。毕业资历审核时,考生的课程造诣和奖惩记载要严厉与省自学考试办计算机的记载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体课程的有效《课程及格证》,搞定实践性环节考察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惟品格鉴定及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全体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九、省自学考试办要增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树立严厉的证书、印章保管办法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十、毕业生的毕业时光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划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十二、各省自学考试办必需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树立国度与省、省与地(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体系。

    七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天然情形、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形及造诣、各专业及格人数及毕业生情形等。各级自学考试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十四、各级自学考试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置要树立严厉的管理轨制,制订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精确性。

  七十五、省自学考试办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时光为: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度秘密,并应采取对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办法,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需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十六、省自学考试办应按期宣布考试分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赞同,不得擅自向社会宣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域的实际情形,制订详细实施细则。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负责说明。

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划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

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入入划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制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许可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进行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入考场,开考三非常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入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精确、清晰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地(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笔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需严厉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离用蓝、黑色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笔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制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划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过错及试题笔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讯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归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讯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需坚持宁静,严厉遵照考场纪律,不准低声密语、左顾右盼;不准偷望、剽窃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抽烟。

  十、考生分开考场时必需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分开考场。分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临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停滞铃声响后考生立刻停滞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顿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许可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遵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害监考人员入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划定作出处置。对捣乱考场秩序、威吓或威逼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义务,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遵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消考试造诣或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附件二: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度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视、检讨工作,严厉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入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需加入培训,当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划定,熟习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需佩带划定标志,严厉遵照考点作息轨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需严厉实施交接手续,当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形,发现异常情形应立刻向考点负责人讲演。

  五、考生入场前应检讨、清理考场。

  六、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非常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入入考场。

  七、开考前十五分钟(首考二非常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入入考场,当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统一划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

  考试前非常钟监考人员应当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八、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当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点考生精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刻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办法,保证考试实施。

  九、开考时光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进行答卷。

  十、考试进行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当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精确、完全,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刻查明,予以处置。

  十一、开考十五分钟后,制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非常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非常钟后应填涂《缺考登记卡》和主观题试卷袋上的“首考号末五位”,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离在总分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

  十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说明,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地方提出的讯问,应当众归答,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人员要当真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并必需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载》, 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载》后。对捣乱考场秩序者应讲演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置。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厉执行纪律,又要耐烦暖忱,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划定标志以外的人入入考场。未经当地自学考试办许可,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神,严肃当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讨考生答题情形),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光。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光。

  十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刻停滞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

  监考人员应当真核对缺考登记卡的填写内容,检讨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精确、完全;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顿考生答卷;并当真核对考场记载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载不得涂改。

  十九、监考人员将整顿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及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每科考试停滞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划定给予处罚,直到追究法律义务。

附件三: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评卷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厉执行评卷的有关划定。

  二、评卷工作必需在划定地点集中入行评阅,评卷工作人员应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光不得会客、打电话、私自入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三、评卷时应爱惜答卷与各种资料。

  四、答卷在密封情形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望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造诣。

  五、评卷一律用红芯圆珠笔,其它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地内。评卷记分要清晰,如更改分数必需有复核人员或组长签字、盖章。

    六、评卷工作人员应严厉掌握评分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搞定义务。
 

附件四:

评卷注意事项

  一、主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非选择题、阐述题、作文题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采取人工评阅的方式入行。

  2.评卷前评卷教师应在各课程评卷负责人的指点下当真研讨试题、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并对部门答卷入行试评。

  3.评卷记分要精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对违纪考生的答卷(如不按划定答卷,或有相平等异常情形的答卷),评卷教师可照常给分,但必需对这些答卷入行详细记载,并报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其造诣是否有效,由省自学考试办负责处置。

  5.作文题由两人分离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越绝对幅度由评卷组讨论肯定。其它题目按一人评阅,一人复查的办法入行。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6.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门课程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置。

  二、客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省自学考试办采取光电阅读器评阅。

  2.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机器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装备的调试工作。

  3.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需经由试运行。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

  ①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芯圆珠笔。除红芯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准携带入入评卷场所。

  ②评卷组应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③任何人不得改动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入行技术处置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需保留备查。

  ④树立义务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载,小组之间要实施严厉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拷贝数据文件。必需入行技术性改动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改动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尺度谜底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精确无误;尺度谜底在计算机中的存贮必需采取技术手腕加密,防止人为窜改。

  6.评卷入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

  7.评卷入程中,要增强计算机和软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8.增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讨。

  9.客观性试题评卷停滞后,应将考生造诣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造备份盘,保留好数据。

  三、评卷质量的检讨

  1.主、客观试题评卷中必需树立复查与质量检讨轨制。

  2.评卷质量的检讨验收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②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环节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划定,合分是否精确。

  ④机读卷是否经由两遍机读程序,是否有漏评现象。

  3.检讨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窜改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入行登记,由省自学考试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入行审核。凡窜改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自学考试办“分数复核变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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