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西藏 > 学位实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铺的需要,增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察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察质量,根据国务院宣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察(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察”),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乞降课程考试目的,对应考者入行基本技能及使用所学知识剖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才能的考察。实践性环节考察一般有:试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的水平和质量与一般高等学校对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察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色。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必需坚持尺度,增强引导,严密组织,严厉管理,逐步实现考察工作的科学化、尺度化、规范化和考察手腕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引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引导下,实施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制订实践性环节考察的有关政策、尺度和业务规范。
2、制订全国调和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察要乞降考察大纲。
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订的实践性环节考察要乞降考察大纲。
4、监视、检讨、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察工作。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察的研讨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察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详细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察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订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察要求、考察大纲和考察实施细则。
3、组织报名工作,部署考察时光,肯定考察地点(场所)。
4、组织命题和造诣评定工作;组织考察管理人员及考察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入行管理、监视、检讨验收。
5、处置违纪人员及有关义务者。
6、公布考察造诣,树立考籍档案,颁发考察及格证书。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察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白对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察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引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察的实施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规划和有关划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察大纲和考察实施细则。
2、介入实践性环节考察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察教师。
4、详细实施考察工作,评定造诣。
5、协助省考委选择肯定实践性环节考察的地点(场所)。
6、搞定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察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察引导小组,引导的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一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察教师由专业(课程)考察小组组长提名,经考察引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存案。
考察教师的前提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授教养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等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义务心强,有绝对上实践经验。
应树立稳定的有丰盛教授教养和实践经验的考察教师步队。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察的集体报名手续。
2、依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试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入行试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察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及格后,方可报名加入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察。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体课程考试及格后方可报名加入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察。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详细实施由省考委肯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装备、资料等必需符合考察大纲等有关划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树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察基地。
第四章 考察要求
第十五条 在肯定开考专业时,必需充足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察的可行性及前提。
实践性环节考察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规划的组成部门,在制订专业考试规划时,必需制订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察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才能的培育目的,实践性环节考察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察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必需编制考察大纲及考察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察一般应集中时光入行。
第十七条 试验的考察
试验是辅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本理论,培育试验技能、独立工作才能和科学研讨方式的主要环节。试验的考察,一般是指对课程试验项目及试验操作水平的考察。
1、试验考察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l)试验目的;(2)常用试验仪器装备;(3)试验项目;(4)试验的基本要求;(5)试验讲演;(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察目的、内容、方式。
2、应考者必需按要求独立搞定试验项目和试验讲演。
3、考察教师要严厉依照试验考察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试验作出造诣评定。
第十八条 实习的考察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育独立剖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才能的主要环节。实习的考察,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和专业素质的考察。
1、实习考察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式;(4)实习场所;(5)实习时光;(6)实习讲演;(7)考察目的、内容、方式。
2、应考者依照实习考察大纲入行实习,记载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停滞时写出实习讲演。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绝对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点实习和考察的义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示、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才能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载、实习讲演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造诣。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察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察应考者综合使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剖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才能。
1、课程设计考察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义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前提;(5)计算要求;(6)详细实施望法;(7)搞定的时光;(8)参考资料;(9)考察目的、内容、方式。
2、课程设计的实施环节:(1)根据课程设计考察大纲的要求做好预备工作,拟出详细的设计计划,入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仿单。课程设计仿单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顿和概括,主要包括设计思惟和设计两大部门,一般为:目录(题目及页次),设计义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入望法,参考资料编目等。
3、造诣评定。课程设计搞定后由指点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察教师入行答辩并评定造诣。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察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察应考者科研才能和综合使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剖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才能。
1、毕业论文(设计)考察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根据和范围;(3)搞定的时光;(4)参考资料;(5)考察目的、内容、方式。
2、应考者根据考察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举或指定指点教师。
3、选题申请赞同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前提,在指点教师的指点下,入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应考者在划定时光内搞定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点教师评阅,提出望法,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察教师入行审视,对确切搞定课题义务并到达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入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察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依照统一的要乞降尺度入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扼要讲演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入程,论据和论证方式、特色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质询。
(3)答辩停滞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造诣。
第二十一条 专门技能的考察是指对英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察。
专门技能的考察按各专业课程考察大纲、考察实施细则的要求入行。
第二十二条 考察造诣评定办法
凡是到达考察大纲要求,经造诣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及格。考察造诣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造诣。90至 100分为优秀,80至 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对部分特殊课程的考察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或只采取及格(及格)和不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入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察造诣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能够加入下次的考察。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前提者按有关划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造诣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察停滞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察资料、考察造诣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察停滞后,向应考者公布考察造诣。考察造诣及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察及格证。
第六章 考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费用包括报名费、考察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度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划定,参照当地一般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察费用尺度,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形,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订收费尺度。
费用取尺度在相对稳定的情形下,跟着国度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形及实际开支情形,经有关部门赞同,可作对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试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察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察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加入考察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专业(课程)的考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察纪律,对违纪人员及义务者按有关划定处置。
应考者在考察中有剽窃、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察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察无效或撤消考察造诣等。
考察教师及考察工作人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考察尺度、徇情枉法行为及其他违反考察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离给予撤消考察工作资历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详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自考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部分规定 下一篇:中国将制定学位法考试法等5部教育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