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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关于申报专业毕业考核课程的规定(2008年修订)
时间:2016-05-06 来源:无忧自考 责任编辑:txj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毕业考核的申报条件,现对《关于申报专业毕业考核课程的规定》(津考办高字[2002]11号)中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专业毕业考核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毕业临床考核(实习)、专业综合作业等考核形式。
二、考生在申报专业毕业考核课程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历史学、管理学和农学类的考生需通过本专业现行考试计划中的10门以上(含10门)课程。
2、理学、工学和医学类的考生需通过本专业现行考试计划中的13门以上(含13门)课程。
3、工业工程(本)(388)专业的考生需通过本专业现行考试计划中的20门以上(含20门)课程。
三、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且符合相应课程免考规定的考生,可凭合格证书,先办理专业毕业考核课程的报名手续,然后再办理免考手续。其他申请免考的考生,均须先办理免考手续,然后再进行专业毕业考核的申请。
四、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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