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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的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06 来源:无忧自考 责任编辑:txj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原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以下简称“实践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和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实践课程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专业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三条 实践课程考核的标准应按自学考试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课程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缜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现代化。
第五条 实践课程考核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按照实践课程考核大纲的规定实施。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实践课程考核在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领导下,实行市考委、主考学校和考核单位分级管理。
市考委管理实践课程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有关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主考学校在市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课程考核的实施工作。实践课程考核单位在市考委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实践课程考核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为实践课程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 实践课程考核单位由市考委批准设立,一般设在普通高校,也可设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等符合实践课程考核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实践课程考核单位的条件是:单位领导重视,组织管理严密;设备设施符合课程考核大纲要求;具有师德端正、讲师以上职称、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条  实践课程考核单位成立实践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践课程考核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考办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保证考核计划正常执行的考核单位,取消其实践课程考核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市考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践课程考核的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订天津市实践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要求。
3、组建专业实践课程考核指导组。专业实践课程考核指导组负责指导制订该专业实践课程考核标准、考核实施等工作。专业实践课程考核指导组由本专业的业务负责人、实践课程教学骨干教师及行业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
4、审定各门实践课程考核小组。
5、制订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实践课程考核大纲。
6、组织实践课程考核命题。
7、组织考试实施。审定各门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计划。
8、审核批准实践课程考核单位。
9、组织培训考评人员、考核单位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
10、组织实践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
11、指导实践课程培训工作。
12、监督、检查、评估实践课程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
13、颁发实践课程考核合格证书。
14、管理应考者的考籍。
1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16、开展实践课程考核研究。
第十二条 主考学校的职责:
1、推荐有关专业实践课程考核指导组成员。
2、组建实践课程考核小组。实践课程考核小组负责该实践课程考核的指导和实施。实践课程考核小组由实践课程教学骨干教师及行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
3、参与制定实践课程考核大纲,设计考核方法。
4、参与实践课程考核命题。
5、接受考生参加实践课程考核报名,并对报名实践课程制订考核实施方案。
6、协助市考委认定实践课程考核单位。
7、根据市考委的要求推荐实践课程考核考评人员,协助市考委培训考评人员、考核单位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
8、培训实践课程教师。
9、指导并承担实践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工作。
10、协助市考委监督、检查、评估实践课程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
11、发放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和实践课程合格证书。
12、进行实践课程考核研究。
13、完成市考委交予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课程考核单位的职责:
1、按照主考学校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拟定具体考核计划并上报市考委。
2、根据市考委批准的实践课程考核计划实施考核有关环节。
3、根据实践课程考核内容,提供考核所需场所、仪器、设备、材料及计算机软件等。
4、按照市考委的考务管理要求组织考核有关工作。
5、认真执行自学考试的考试纪律。
6、推荐实践课程考核命题、监考和考评人员。
7、执行保密规定,做好考核信息和相关考核用品的保密、保管工作。
8、进行实践课程考核研究。
9、完成市考委交予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通常在实际工作环境或模拟工作情景下进行。一般有实验考核、实习(实训)考核、计算机机上考核、作业(作品)考核、报告考核、口试等形式。
第十五条 实验考核是应考者在实验场所利用仪器、设备和材料进行科学理论的验证、测试,设计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报告和分析试验结果等实验技能的考核。
实验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设计实验方案、选择使用仪器设备、实验操作、撰写实验报告及分析实验结果等方面能力。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考核是应考者在与专业相对应实际(或模拟)工作现场情境中进行操作训练或观察活动,以实习记录、问卷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核应考者所得到的感性认识、操作技能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认识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习(实训)考核重点考核应考者的实习表现、工作能力和报告撰写等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答辩、现场操作等形式考核其实际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 作业(作品)考核是应考者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际(或模拟)工作现场情境中完成作业(作品)的构思、设计和制作过程,考核其作业(作品)制作的技艺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业(作品)考核重点考核应考者独立完成作业(作品)情况、作业(作品)的构思设计能力、制作技艺水平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计算机机上考核包括:(一)计算机技能考核。是应考者在计算机及相应软硬件环境下,通过完成一项或多项任务,考核其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二)以计算机为工具的考核。是应考者在计算机环境下完成特定模拟操作技能的考核。
计算机技能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计算机操作技术水平和运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计算机为工具的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模拟操作技能的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报告考核是应考者通过实地调查、文献研究及运用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题报告等,以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与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的能力。
报告考核的要素为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效性和论证(设计)过程、方法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口试是对应考者通过问答、论述以及角色扮演等形式,考核其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质水平。成绩评定的要素为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熟练程度、口头表达、仪态等因素。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践课程的考核形式,实践课程考核一般采用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以及形成与终结性考核三种方法实施。
在实践课程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考核为形成性考核。在实践课程学习终了时进行的考核为终结性考核。形成与终结性考核是以上两种考核形式的结合。
第二十二条 终结性考核的课程可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实践训练,在规定时间参加统一考核,取得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形成性考核的课程,考生必须在由实践课程考核单位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践项目。该课程考核成绩由各实践项目成绩组成。
第二十四条 形成与终结性考核的课程,考生应在实践课程考核单位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践项目和随机抽样考核。该课程成绩由各实践项目成绩和随机抽样考核成绩组成。
第二十五条 终结性考核课程命题由市考办统一组织。形成性考核课程、形成与终结性考核课程市考办不另行组织命题,课程考核大纲实践项目即为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多个项目成绩组成,其中各项目成绩分别由相应指导教师评定。终结性考核的成绩在考核现场评定,也可以在考后依据所收集的有效资料评定。形成与终结性考核课程的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程成绩评定教师条件是:师德端正,工作热心;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较强实践能力;参加并通过实践考核培训。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等第制以及两等第制等方式。凡按照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达到及格(或60分)及以上者即为合格。
第五章 考务考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专业综合考核等实践课程的考核。参加其它实践课程考核没有上述条件限制(专业开考计划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报名参加实践课程考核应考者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报名参加有报名限制条件的实践课程考核还需持相关课程合格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考生报名按市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材料费。实践课程考核材料费由市考委统一核定。
第三十二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市考办公布实践课程考核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参加下一次的报名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践课程考核后的试卷及有关考核资料由市考办集中管理,保存三个月后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实践课程免考执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免考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考委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规定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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