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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天津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无忧自考 责任编辑:txj
为依法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对我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时,在本市或外地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和以各种形式刊发的招生简章,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教育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一般要写明本校的举办者、办学类别、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考试类型、证书名称、收费标准等内容,要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内容,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作出不负责任的许诺,或进行欺骗性宣传。
三、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
四、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我市民办学校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招生。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学校来我市发布招生广告,由民办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程序:
民办学校申请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向备案机关提供广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办学许可证副本、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准的文件、学历教育招生的批准文件等,填写《天津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经备案机关审核后盖章生效。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自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之日起有效期为2个月。备案机关应保存《天津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2年。招生广告一经备案不得擅自修改。如逾期使用或确需修改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凭据有备案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签发的《天津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原件)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承接广告业务,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七、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学,依法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凡违反本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和民办学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对象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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