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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划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 国度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讨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依照本划定,免考已学过并造诣及格的部门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本课为:公共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一般物理、大学语文、英语(日、俄、英)。
第五条 研讨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本课;
2.名称和要求一样的专业课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窗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本课;
2.名称和要求一样的专业课程。
报考不同窗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本课。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本课。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及格造诣的公共基本课。
第九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依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规划搞定除公共基本课外的全体课程考试。
第十条 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造诣及格的应考者,应依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划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讨生、本科毕业生,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窗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和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资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造诣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赞同。
第十三条 凡有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者,一经查出,即撤消其考试资历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格造诣并通知基单位。对有徇情枉法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不违反本划定的原则下,可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