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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学历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由
江苏省自学考试
指点
委员会考试
及格
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度
均承认其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
二、使用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
特长
的原则,由所在单位部署
使用,或在本体系
、本市、县入
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推举
。用人单位根据
工作、出产
实际需要
,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规划
以内择优聘用,试用期满,按干部定级。农村落
户口的由有关单位根据
需要
,择优聘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国度 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训练 生等),工资低于一般高等 学校毕业生工资尺度 的,改按一般高等 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仍实施 见习期一年的划定 ,工资低于一般高等 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尺度 的,改按见习期的工资尺度 执行。见习期满后按肯定 的职务,领取对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的执行时光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的学历,以省自学考试 指点 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光 为取得学历的时光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光 ,是在职人员的,其工资改定为一般高等 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时光 ,从省自学考试 指点 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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