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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一、考试专业

  详见本简章《》。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或 )查阅。

  二、报考前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春秋、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均可按省自学考试办划定的时光和地点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在划定的时光内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划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支付。考生必需在划定时光内,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入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对报考部门委托受限课程的考生,必需到指定的报名点支付报考费。

  2、考生报考费的支付可自行网上支付,也可到所选报名点实录交纳报考费,由其代考生入行网上支付。自行网上支付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3、考生报名时,本人必需精确填写报名信息,庄重选择报考课程,并当真入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入行网上支付,支付胜利后,所报信息不可改动。在籍考生确需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和图像信息的,须在报名期间向所在设区市自学考试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一制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等有关资料。由设区市自学考试办签署初审望法,报省自学考试办审批后做统一改动。在籍考生信息改动仅限更改一次。

  4、考生报名时,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能够按要求从网上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上),也可在划定时光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选报名点入行实录照相。无图像信息的考生不得加入当次考试,报考费不退。

  5、各设区市报名点的设置情形,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6、实践性环节课程考察报名,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7、我省自学考试造诣按课程管理,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准考证》全省通用。对持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应绝快到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将多个准考证号合并到各项信息完全的一个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考生持有多个准考证号将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8、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申请毕业时必需提供国度承认的属公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前提的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9、考生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10、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支付报考费。收费尺度依据省物价局审批的尺度(冀价行费字[2004]17号)执行。报考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光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光为2010年7月5日——15日,每天8:00-23:00,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光为2010年5月20日——25日,每天8:00-23: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理论课程考试由各设区市自学考试办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入场考试。

  2、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或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也可在考前一周内到报名点领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不作为入场的凭证)。考生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光、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搁考试。

  3、实践性环节课程考察由主考学校承担,详细选题或考察时光详见本次公布的《》。

  4、考生考试(考察)及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及格证书(凭课程及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及格者,可加入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察)。考试造诣可到各设区市自学考试办或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望。考试造诣不公布。

  5、本科层次各专业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需持有效期内及格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造诣单”,向主考学校申请。

  6、应考者加入考试的时光(包括必要的路途来归时光)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关于给加入自学考试考生温习假的望法>》,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当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的考生,应给予考前温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7、各设区市自学考试办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管理考场、考生,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置的划定》入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依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划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一般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一般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尺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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