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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该科考试造诣。
1.携带划定以外的物品入入试室也许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划定的座位加入考试的;
3.考试进行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停滞信号发出后继承答题的;
5.在考试入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暗号也许手势的;
6.在考场也许教育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也许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人员赞同在考试入程中擅自分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划定以外的笔也许纸答题的;
10.在试卷划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也许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考试造诣。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也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装备加入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在考试入程中使用通讯装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考试造诣,延迟毕业时光一年。
1.剽窃也许协助他人剽窃试题谜底也许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也许考试资料的;
3.传、接物品也许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入程中被发现统一科目统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谜底一样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考试造诣,延迟毕业时光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也许强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利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造诣的;
3.考场纪律凌乱、考场秩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加入考试的,撤消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考试造诣,延迟毕业时光三年。
(六)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承加入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考试造诣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入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1.故意捣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谢绝、妨害考试工作人员实施管理职责;
3.威逼、侮辱、毁谤、诬告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捣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造诣并由此取得对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归证书也许予以没收。
(八)取代他人或由他人取代加入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划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开除或解职,教育考试机构依照作弊行为记载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