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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加强和完善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考工委(自学考试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主考学校:

  为了当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激励更多的人自学成才,为我市培育经济社会发铺所需的专门人才,发铺社会主义入步前辈出产力和入步前辈文化,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根据宪法第十九条“激励自学成才”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划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04〕9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好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待遇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当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与一般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平等效力,享受平等待遇。

  二、自学考试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提出申请,填写《自学考试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央(市场)统一贮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央(市场)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举。各级考试机构要做好对应的调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基本好处。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度公务员)的入程中,在平等前提下应许可持有真实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人员报考,介入平等竞争。考试(含面试)及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学考试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前提或增添环节。

  四、已就业的大专以上自学考试毕业生入户与一般高校一样窗历毕业生享受平等待遇,可持自学考试毕业证和与用人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手续或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本着常住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栖身地入户;

  2.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3.不具备上述前提的,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就业所在地域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

  五、激励广大自学考试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能够享受西部大学生创业的对应优惠政策。

  六、要积极激励支持在职职工自学和加入自学考试。考试期间应准予请假,工资和奖金按有关划定执行。造诣优秀者,单位应当给予恰当奖励,以激励在职职工自学成才。

  七、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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