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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考试院对上半年非学历证书考试违规处理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2011年上半年全国六项非学历证书考试中已认定违规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相应的违规处理意见公告给考生,考生如果对违规事实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申辩,逾期不能陈述申辩的,将对此次违规行为做出正式的处理决定。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02140008 | 养老保险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330102140018 | 养老保险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330105120170 | 物流基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330105120220 | 物流基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330005120008 | 物流基础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330005100069 | 物流基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330105120195 | 物流基础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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