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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第10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划定》,以及浙江省教委(92)教高一字第59号关于《浙江省一般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划定,为规范本院成人高等教育(含本院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度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赞同招生,国度承认其学历的函授、业余、夜大学及成人全日制脱产和专科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前提:
(一)学完教授教养规划划定的全体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的总课程平均造诣70分以上(含70分)。经继承教育学院赞同免修的课程不计入课程总评,英语造诣不计入课程总评。在统计平均造诣时,经补考及格的造诣按60分计。
(三)按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一门英语、一门专业基本课和两门专业课。学位课程(除英语外)造诣在70分以上(含70分)。学位课程考试按教授教养规划在教授教养入程中部署,不另行组织。
(四)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加入本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及格。入学前三周年内已获得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证书者,能够免试学士学位英语。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造诣在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包括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罚者。
(二)在学习期间,大专起点的本科生主要课程补考,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两门次(含两门次)以上者,补考课程包括因旷课或旷课而补考的课程。
第四条 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入行:
(一)继承教育学院是本校成人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
(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前提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本院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还须提交造诣单、身份证、自学考试学历证、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自学考试毕业生还须要提供本人电子版本照片,要求白底。2寸大小)
(三)按划定填写《浙江省一般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形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课程由继承教育学院打印,造诣(含不及格,补考及重修课程造诣)必需全体填写。
(四)继承教育学院将审核赞同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继承教育学院负责为获准学位的毕业生制造学位证书、立档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 继承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历审查后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举申请人名单,并提交经审核的以下资料:
(一)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二)《浙江省一般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形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授教养规划。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入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每位学员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
第七条 学位证书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划定格局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推举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举和审核、审批入程中,凡违反国务院、省有关划定和本实施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提交省教育厅作出处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院主考专业的本科自学考试毕业生,除依据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者本院予以认可授予外,自学考试课程造诣到达本办法第二条第1、2、5款要求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其中补考造诣按省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划定计分),可直接向本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承教育学院负责说明,自宣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