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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2年自考办理考生档案转往外省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无忧自考网 责任编辑:txj

       转出手续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国家承认学历应持准考证、身份证到考生参加考试的所在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申请转考。考生通过新疆自考在线网的“考籍管理”栏里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

  2、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填写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信息核对无误后同意转考的,在申请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各地(州、市)考办在FTP的考籍科文件夹里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

  3、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转考后,考生本人持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和所有的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

  4、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审核同意后,出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并由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通过机要发往相应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生不得自带考籍档案。

  5、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转入手续

  1、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区的考生,其考籍档案应由转出省(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以机要件形式寄到我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接收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将随考籍档案寄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的“回执联”签名加盖公章后寄回考生转出省(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2、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不接受外省转入考生自带的考籍档案。

  3、外省(区、市)转入我区的考生,须按我区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与我区相关专业考试计划所设相同且已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规定期限内课程成绩有效。

  业务办理的时间规定:

  我办开具各类相关证明和办理转考业务手续的时间定为每年的二月下旬、三月、四月初、六月初、九月、十月初、十二月初。以上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四的下午(单位集中会议例外)。

  关于新疆自考任何信息,考生可以通过自考资讯订阅栏目订阅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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