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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09上半年自考毕业手续6月10日至12日办理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申报时光:

  各区县自学考试办于2009年6月10日(周三)至12日(周五)(共三天)办理考生申报毕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申请毕业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下称:《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1.填表日期:填写“2009年6月10日、11日或12日”。

  2.专业代码、名称:先填写专业代码,后填写专业名称。

  对已经停考的专业,要依照“停考专业与毕业专业名称对比表”中该停考专业所对应替代专业的代码、名称填写。

  3.考生基本信息栏:在填写时不得空项或写省略符号,没有的项目须注明字样“无”字,其中“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填起即可。

  4.课程考试造诣栏:考生必需依照毕业规划中划定的专业课程顺序填写。

  其中,如果使用已经停考的老课程来顶替毕业规划中的现行课程,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必需填写用来替代的停考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

  已经取得专业证书的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要先填写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本课,后填写专业课程,专业课程的填写顺序按专业证书上所列的课程顺序填写。

  5.及格证颁发时光栏:按“××××年××月”的格局填写。

  6.颁发省市栏:填写颁发该课程及格证(或证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填写发证省市名称时,不得写省略符号。

  7.区县自学考试办审批望法栏:由区县自学考试办在栏内“右侧”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专用章”。

  8.《毕业生审批登记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签字;凡属由他人代填写、代签字而影响正常毕业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信。

  二、关于毕业规划中“证书替代课程”问题

  毕业规划中“考试方式”标注为“证书”的课程,直接用证书替代,不需办理免考。

  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表中的“课程名称栏”要“直接填写毕业规划中所列的课程名称”,“造诣栏”填写“证书”字样,“及格证颁发时光栏”填写“2009年6月”,“颁发省市栏”填写“加入该证书考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三、关于“造诣转移(合并)”问题

  1.从2006年8月1日进行,凡是通过网上办理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造诣均由市自学考试办提供统一打印的“外省市考生转入本市考籍档案证明”,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在组建毕业档案时,要将该证明连同考生在申报毕业时提供的转入本市的课程及格证原件等资料一并放入考生档案(无外省市开具的转档介绍信)。

  2.在2006年8月1日以前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其毕业申报程序、办法及毕业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改变,仍按以去的政策执行。

  四、关于“课程及格证丢失”问题

  1.本市自学考试生丢失了课程及格证,经区县自学考试办核实确有课程及格证存根或及格试卷存在,能够不用补办丢失手续。

  如果考生丢失了课程及格证,区县自学考试办核实没有课程及格证存根或及格试卷存在,考生必需办理课程及格证的补办手续,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单科及格证证明”。

  2.由外省市转入的考生,若丢失课程及格证,如有外省市转档证明(注: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前)或市自学考试办的打印的外省市转档证明(注: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后),能够不用补办丢失手续。

  如果考生丢失了课程及格证,又没有外省市转档证明(2006年8月1日以前)和市自学考试办打印的外省市转档证明(2006年8月1日以后),区县自学考试办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五、关于“专科、本科专业同时申报毕业”问题(不含外省市转入)

  凡加入并取得了天津市举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考试规划划定全体课程及格造诣的考生,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专、本科毕业申请手续。(注: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不能办理专、本科同时毕业)

  1.专、本科同在一个考籍区县的,一并申报即可。

  2.专、本科不在统一个考籍区县的,考生须先到专科专业考籍区县自学考试办办理专科专业毕业申报手续,再持申报专科专业毕业区县自学考试办提供的专本同办证明(区县自学考试办须盖章),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学考试办办理本科专业毕业申报手续。

  六、关于“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申报毕业”问题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考生的毕业申报时,其考试科目应符合《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稿)》的文件划定,即“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的及格造诣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一般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受此限)”。

  凡不符合上述划定者,区县自学考试办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七、关于2009年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领取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申报资历”问题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2009年应届专、本科毕业生,加入了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并取得了考试规划划定的全体课程的及格造诣,但尚未得到原高等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但需要申请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时,须持原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资历证明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学考试办办理相关的毕业申报手续。

  考生在领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时,必需持原高等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区县自学考试办保留)到本人考籍区县自学考试办领取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证书。

  上述情形,仅限在2009年7月31日以前取得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学历证书的应届专、本科毕业生。

  八、关于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历证书核验”问题

  根据教育部(2004)25号文件精神,市自学考试办将继承核验考生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提供的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

  经由核验,如考生所提供的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在国度学历认定部门没有注册(或无数据信息),需要由考生本人到国度(或国度授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历认证机构作学历证书认证。

  1.各类一般高校、成人高校及其他属于公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军队院校)的认证,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点中央及其授权的代办署理机构入行学历认证。

  2.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点中央也能够办理本市和外埠毕业生的学历认定工作。

  3.考生将得到的学历证书“认定证明”,交到本人的考籍区县自学考试办;经区县自学考试办审核登记汇总后,由区县自学考试办上报市自学考试办换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九、关于“专业证书”的申报问题

  毕业申报期间可办理专业证书的申报。考生的申报资料由区县自学考试办核验、签字、盖章后,随考生档案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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