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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第一条 属于公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讨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加入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实施办法划定的前提,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与思惟道德涵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惟概论;公共基本课程为: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包括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门内容)、工程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使用数学、线性代数、一般物理、物理(工)、大学语文、大学语文(4学分)、大学语文(专)、计算机使用基本和公共英语课程的英语、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

  第三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本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学分数以一般高校教授教养规划对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折合1学分 ,下同)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本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基本课程和名称、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造诣及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基本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本课程。即:

  1.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使用数学、线性代数课程。

  3.物理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一般物理、物理(工)课程。

  4.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4学分)课程。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对应的公共英语课程英语(一)、英语(二)、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能够免考计算机使用基本课程。

  第八条 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取得三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公共英语或英语(一)课程。

  第九条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其以上笔试及格造诣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公共英语或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其以上笔试及格造诣者能够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使用基本课程。

  第十一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第二至第十条划定办理课程免考,可同时免考与免考课程对应的实践考察课程。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院校专业教授教养规划中的考察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考生在划定时光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由原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课程造诣单,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核验盖章后,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者,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置暂行划定》(津高教自[1992]4号)划定处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滞使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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