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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地(市)、县(区)劳动听事局、教育局:
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作如政划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中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工职工,由所在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特长的原则,在编制订员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录用前提,提出录用望法,经县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市人事部门赞同。省级单位由主管厅局审查,报省劳动听事厅赞同;非在职人员,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其基本情形与考试造诣向省劳动听事厅提出书面讲演资料,由省劳动听事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录用干部前提,纳入招干规划,择优录用;公司单位使用干部按国务院《关于入一步扩铺国营工业公司自主权的暂行划定》执行。

二、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国度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训练生、试用人员等),改按一般高等院校平等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非在职人员和工龄不满一年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待遇低于一般高等院校毕业生工资尺度,仍实施毕业生见习一年的轨制。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一般高等院校平等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尺度执行,见习期满后按转正定级工资尺度执行。
在职人员的工资改定为一般高等院校平等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同时,从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之当月起执行;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工资由省劳动听事厅赞同录用后,到达工作岗位报到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听事厅
陕西省市等教育局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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