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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毕业证书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形,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规划划定,全体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察、毕业论文答辩)考试及格的应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考试规划划定的全体课程的及格证书,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试机关”)申办理毕业手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应考者,须持我省考试管理中央开具的收到考籍档案证明信。申办本科毕业手续的应考者,还须持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并一同在复印件上签名,盖上地、市考试机关公章,以便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使用。
  依照《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的划定,符合免考课程前提的应考者,在申办毕业手续时,还须向地、市考试机关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对应的造诣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经地、市考试机关经办人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地、市考试机关公章,以便省上审查毕业手续中使用。

  第二条 应考者申办毕业手续的时光,为每年上半年六月中旬,下半年十二月中旬(指长线考试各专业)。省考试管理中央在七月或元月上旬只对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资料入行复查,审定办理毕业证书。一
般不直接为应考者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应考者准考证和全体课程及格证,根据专业考试规划入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发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一份。

  第四条 填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
  1.《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由应考者本人用毛笔或蓝、墨色钢笔逐项当真填写,笔迹须工整清晰,无需填写的项目划“/”,“籍贯”须填到省(市)、县级。“学历规格”栏要写清晰,不得漏填或错写;“专业”
栏须写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若换过准考证者,必需填写曾用报考号。
  2.“自我签定”栏必需由本人概括自己对党和国度方针政策的基本立场;加入自学考试以来如何处置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及学习中的体会;在历次考试中,是否遵照考试规则等。
  3.《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中的“思惟品格签定”栏
,在职人员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农村落户口和待业人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社会助学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4.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填写完毕后,须在划定的期限内交所在地、市考试机关。同时交近期半身免冠统一底版的两寸照片两张。

  第五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办毕业证书应考者的有关资料须入行当真审查:
  1.《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是否按要求填写;申办毕业证书的照片与报名卡上的照片是否统一人;工作单位与政审单位是否一致。
  2.根据专业考试规划检讨应考者的准考证、全体课程及格证(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察、论文答辩)等是否齐全,申请免考课程是否符合免考前提,有无证明资料。
  3.根据应考者的准考证号(报考号)提取其考籍档案,审查各门课程试卷是否齐全,造诣是否及格,分数有无非正常涂改,《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与考尝尝卷笔迹是否一致。同时将准考证,全体课程及格证(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察、论文答辩)、免考证明资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归入应考者的考籍档案。

  第六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整顿填写毕业生资料程序:
  1.按专业根据《毕业生花名册》上的课程顺序及考籍档案里的试卷造诣,填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中的考试造诣。根据专业考试规划的划定,填写各门课程的学分,并如实填写考写在考试期间的纪律情形。
  2.用黑色钢笔分专业填写《毕业生花名册》,笔迹要清晰,造诣栏不得涂改,填表人要签名。
  3.当真填写《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查表》,在“考籍档案及毕业资料审查情形”栏内如实记载考籍档案的检讨情形,对于免考者,要注明是否符合前提。本科毕业生,要注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是否审验,审验人要签名。“审查结论”栏要结论明白,不能漏写,审查人要签名,并加盖地、市考试机关公章。
  4.用黑色毛笔或钢笔填写毕业证书,笔迹要工整,专业名称要写全称,不得简写。毕业时光上半年填写六月,下半年填写十二月。

  第七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生资料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1.思惟品格签定不及格,或触犯国度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尚未满者;
  2.在考籍档案中,试卷笔迹显明不一致,或造诣有误者;
  3.考试期间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八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资料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迟毕业时光或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1.考试期间违纪两次者,推迟办理毕业手续一年,毕业时光亦对应推迟一年;
  2.考籍档案中缺1998年以后的及格课程试卷者,暂缓办理毕业证书,由各地、市考试机关继承核查落实缺卷课程的考试造诣。

  第九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将毕业生的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毕业生审查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审核检讨无误后,按时送交省考试管理中央考籍处复审。

  第十条 省考试管理中央对各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资料逐个入行复查,重点复查每份考籍档案中全体试卷笔迹是否一致;造诣是否及格;造诣与《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和签名表》是否一致;毕业证书书写是否工整、规范,姓名是否精确;审查表是否填写清晰,结论是否确切,有无审查人签名。

  第十一条 经省考试管理中央复审及格者,须在应考者的《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的“省考委会审批望法”栏填写“准予毕业”字样。为了工作便利,在“主考学校审核望法”栏填写“赞同毕业”字样。毕业时光填写当次办证时光(上半年六月、下半年十二月),同时按专业在《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上统一编号后,在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上加盖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钢印和公章。

  第十二条 省考试管理中央将审查符合毕业前提的应考者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按专业送去主考学校副署,同时将《毕业生花名册》分专业整顿,并复印一式三份,一份退地、市考试机关,一份送主考学校,一份归省考试管理中央考籍档案室。

  第十三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到省考试管理中央领归当次审办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并代省考试管理中央向应考者颁分毕业证书及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领归不予毕业的应考者考籍档案资料,结清手续。

  第十四条 应考者因故未按划定时光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者,可在下一次划定时光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因故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者,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带上有关原件或复印件,交地、市考试机关办理毕业证书时统一补办。

  第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参照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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