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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考办调整发布免考新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第一条 课程免考的对象

  国度 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 学校的研讨 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 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 第二专业,均可按划定 免考已学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部门 课程。

  第二条 报考统一 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 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 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名称和要求 一样 (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 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第三条 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即专升本)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 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造诣 及格 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取代 ,如“中国革命史”可取代 “毛泽东思惟 概论”)。其中自学考试 专科毕业生还能够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 一样 的课程。

  第四条 部门 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 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一般基本 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 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一般物理”等课程;计算 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 机类专业的“计算 机使用 基本 ”、“管理体系 中计算 机使用 ”、“计算 机软件基本 ”等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使用 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等等。

   第五条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对应课程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门 造诣 及格 )、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门 造诣 及格 )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 机等级考试 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 机操作基本 (windows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 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 机使用 基本 ”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 机等级考试 二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管理体系 中信息技术的使用 》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 机类专业的“管理体系 中计算 机使用 ”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计算 机操作基本 (windows95)》和《文字处置 (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 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 机使用 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察 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历 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落 自学考试试验 区中对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能 考察 。

  第六条 免考申请程序及要求

  要求 免考部门 课程的考生,应在划定 的报名时光 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 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

  1.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当年一般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也许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 类型、考试 造诣 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载 ,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自学考试 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造诣 栏部门 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七条 免考审批程序及要求

  考生提出课程免考的申请后,由各县(市、区)考办初审,初审后将有关资料 报送省辖市考办审核,审核要求 如下:

  1.审核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真伪。

  凡是具有教育部统一要求 的一般高校毕业证书,或由省教育厅(原省教委)验印的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毕业证书,以及自学考试 毕业证书,经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两人以上)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市考办公章。毕业证书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送省考办审定。

  市考办如遇少数没有掌握 肯定 其真伪的毕业证书,应将原件一并送省审定。

  2.审核考生提供的学籍卡的真伪,同时审核学籍卡是否规范,是否加盖公章(红印)等。学籍卡不能用简单 的证明取代 。

  3.审核考生填写的《课程免考申请表》是否规范。

  4.审核考生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划定 ,是否学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等。

  5.审核后提出对考生课程免考的望 法 。

  6.将赞同 免考的有关资料 送省审定(送省资料 为: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应届毕业生的证明、学籍卡复印件)。

  第八条 纪律要求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 者,一经查出,撤消 免考资历 ,情节严峻 的还将撤消 其考试 资历 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 历次及格 造诣 ,并通知其单位给予对应的行政处罚 。

  对有徇情枉法 的工作人员,将根据 有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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