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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一、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前提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法律,遵照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五门学位课程(高等财务会计学、内部掌握学、公司财务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考试平均造诣到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
(三)、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造诣到达70分(含70分)以上者;
(四)、毕业论文造诣到达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它原因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罚,以后没有凸起悔改表示者;
(三)、考试舞弊者。
三、 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前提者,可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南京审计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的学位考试课程的平均造诣、英语造诣及毕业论文造诣入行初审后,将符合前提者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入行终审、终评,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四)、学院将在9月15日前搞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四、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说明。
五、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