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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自考“诉讼实务”复习大纲
课程名称:诉讼实务 课程代码:3266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自考本科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诉讼实务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所开设的专业课程之一,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本课程应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以及律师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参与。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设置本课程,旨在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诉讼实务中的基本概念和程序,能够熟练地运用所学知识依法正确地进行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进行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刑事辩护、代理以及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服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诉讼实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程序,提高对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诉讼实务》作为一门诉讼程序课程,与其相应的实体法课程《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实务》、《经济法概论》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本课程以《中国宪法》、《法学基础理论》、《诉讼原理》为基础,并与《法律文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论辩》等课程相衔接。
第二部分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编 刑事诉讼实务
第一章 立案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来源,掌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立案材料接受时的各项要求,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内容,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以及立案监督的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次重点)
识记:报案、举报、控告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
自首的概念
扭送的概念及在立案材料来源中地位
起诉在立案材料来源中的地位
理解:立案材料的具体来源
(二)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重点)
识记:人民检察院的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及有关期限的规定
理解:公检法对不同立案材料在接受时的不同处理要求
应用:公检法在接受立案材料时的要求
公检法在接受立案材料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对立案材料的审查(重点)
理解: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及其内部分工
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案件的内部分工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重合与移送
对立案材料审查的要求和方法
立案标准及其与立案条件的关系
应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
其他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
立案的条件
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
(四)立案处理(重点)
理解: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应用:决定立案的程序
决定不立案的程序、应当制作的诉讼文书以及诉讼文书应当送达何人和送达的期限
(五)立案监督(重点)
应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立案监督的规定
第二章 侦查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和基本要求,掌握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程序和内容,以及侦查终结的各项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侦查行为(重点)
理解:侦查权的主体
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
应用:各种侦查行为的程序
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强制措施(重点)
理解:拘传的概念
取保候审的概念
监视居住的概念
拘留的概念
逮捕的概念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制约程序
逮捕的特别程序
应用:拘传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拘传的时间和地点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方式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金的数额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的程序
拘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拘留转逮捕的期限
逮捕的条件
逮捕的程序
(三)调查取证(次重点)
识记:收集证据的方法
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理解:收集证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四)侦查终结(重点)
理解:侦查终结的概念
应用:侦查终结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
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章 起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和期限,明确审查起诉后的不同处理,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不起诉的种类、程序,了解自诉案件提起的条件和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审查起诉(重点)
理解:审查起诉的概念
应用: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则
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何理解刑诉法第68条规定的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的处理(重点)
理解:提起公诉的概念
不起诉的概念
退回补充侦查的概念
应用:提起公诉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提起公诉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不起诉的种类、情形和程序
退回补充侦查的种类、期限、次数
(三)自诉案件的起诉(次重点)
识记:自诉的概念
理解: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内容,了解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含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点)
识记: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
庭审笔录的概念及制作要求
理解: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及审查内容的性质
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开庭前的准备活动
结案期限
应用:指定辩护的两种情形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开庭审判五个阶段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判决的三个种类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重点)
识记: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理解: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的审查的性质及内容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应用:自诉案件的种类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反诉的三个条件
(三)简易程序(重点)
识记: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理解: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次重点)
识记:中止审理的概念及原因
理解:终止审理的概念及情形
延期审理的非法定情形
延期审理的决定主体
应用:延期审理的概念及法定情形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第二审程序的各项内容,明确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方式、程序和期限,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和方式,以及对上诉、抗诉的处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重点)
识记:上诉的概念
理解: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应用:上诉、抗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次重点)
识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结案期限
理解: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应用:全面审查原则的具体要求
(三)对上诉、抗诉的处理(次重点)
应用: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四)上诉不加刑(重点)
应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第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全面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明确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死刑报请、核准的程序,以及复核后的处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死刑的核准权(重点)
应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
(二)报请、核准程序(次重点)
识记: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理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程序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程序
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核准程序
复核的内容和要求
(三)复核后的处理(次重点)
识记:复核处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理解: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对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第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和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明确申诉的性质及其审查处理,掌握再审的提起、审理和审理后的处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再审的提起(次重点)
识记:对申诉的审查处理程序
理解:申诉的概念及性质
应用:提起再审的条件
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程序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次重点)
识记: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理解:再审的法院
再审的适用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及其原则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次重点)
理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审理后的不同裁判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第八章 执行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和执行中的诉讼问题的处理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次重点)
识记: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理解: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主体和执行的期限
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程序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
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程序
应用: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二)执行中的诉讼问题的处理程序(次重点)
识记: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概念、情形、程序
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新罪和漏罪的追诉程序
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理解:死刑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九章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实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特点、范围和法律依据,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的适用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一般)
识记: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引渡的概念
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的概念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一般)
识记:国际法依据
国内法依据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适用程序(一般)
识记:域外送达文书的途径、原则和方式
代为调查取证的范围、限制
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引渡的概念、条件以及提出引渡请求和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程序
第二编 民事诉讼实务
第十章 起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了解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起诉的条件(重点)
识记:作为原告的要件
被告必须具备的要件
理解:民事诉讼主管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
应用:起诉的四个条件
(二)起诉的方式和程序(次重点)
识记:起诉的方式
起诉的程序
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注意的问题
诉前证据保全的含义、性质
理解: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三)审查起诉(一般)
识记:审查的内容
(四)对审查起诉的处理(次重点)
识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存在欠缺的起诉内容的限期补正
理解:受理起诉的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原告的救济途径
驳回起诉的概念以及原告的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 第一审程序的庭前准备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第一审程序审理前被告答辩、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反诉和当事人对证据的提交以及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对有关当事人的问题的处理等准备活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内容
(一)被告对起诉状的答辩、对管辖权的异议、反诉(次重点)
识记:答辩状的概念
答辩状的内容和意义
理解:提交答辩状的程序及期限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条件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应用:反诉的性质及要求
(二)收集与提交证据(重点)
识记:举证责任的概念
理解:举证责任的本质
证据保全的概念、情形及措施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应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特点、具体规定
免证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当事人庭前提交证据材料应当注意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对有关当事人的问题的处理(次重点)
识记:追加当事人的概念
群体诉讼的种类
诉讼代表人更换的原因
第三人的种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情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被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理解:追加当事人的法意
追加当事人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人过程中发生的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形成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认
人民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审理
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质要件
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四)开庭前的其他准备(次重点)
识记:确定第一审诉讼程序的适用
审判组织的确定
庭审重点的确定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理解:管辖权转移的实质、导致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及法律规定
指定管辖的情形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和要求
变更诉讼请求的种类及要求
开庭准备的四项工作
第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全面掌握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与步骤,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明确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了解第一审民事裁判的种类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开庭审理(重点)
识记:法庭笔录的内容和要求
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结期限
理解:准备开庭的法定活动
回避的适用范围、理由和程序
应用:法庭调查的内容与程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
合议庭评议的内容
宣判的形式
(二)法院调解(重点)
识记: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及不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
理解:庭前调解的条件
调解开始的原因
调解结束的情形
调解结案的形式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范围
调解生效的不同情况
调解协议的效力
应用:法院调解的原则及要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三)第一审民事裁判(次重点)
识记:民事判决的种类与适用
民事判决的内容
判决书失误的补正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裁定的形式与内容
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理解: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效力
第一审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的共性效力和特殊效力
第一审民事决定的效力
(四)简易程序(重点)
识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种类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种类
应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当事人对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上诉的程序,掌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与裁判。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上诉(次重点)
识记:上诉的概念
理解:上诉的条件
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受理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次重点)
识记: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理解: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径行判决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开庭审理的程序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与裁判(重点)
理解: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应用: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裁定
第十四章 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权利的承担、撤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财产保全(次重点)
识记: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的种类
理解: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二)先予执行(次重点)
识记: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目的
可以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理解: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三)诉讼权利的承担(一般)
识记:诉讼权利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承担的原因
诉讼权利承担的法律适用
诉讼权利承担的具体情形
在诉讼实务中适用诉讼权利承担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撤诉(一般)
识记:撤诉的概念
撤诉的分类
申请撤诉的概念、对象和条件
按撤诉处理的概念、对象和条件
撤诉的法律效力
(五)延期审理(次重点)
识记:延期审理的概念
理解: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延期审理裁定的效力
(六)诉讼中止与终结(一般)
识记: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次重点)
识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要件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与认定
拘传的概念、对象、条件及适用程序
训诫的概念、对象及适用程序
责令退出法庭的概念、对象及适用程序
罚款的概念、对象、数额及适用程序
拘留的概念、对象、期限及适用程序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程序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理与裁判。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再审的提起(次重点)
识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方式
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和条件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进行再审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审查和处理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次重点)
识记:再审法院的确定
再审审判组织的确定
理解: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确定
依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原则
再审中发回重审的规则
再审中的调解
禁止撤诉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一般)
识记: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按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的裁判
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定按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的裁定
再审裁判的效力
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第十六章 民事非讼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民事非讼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特别程序(重点)
识记: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的特点
理解: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应用: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二)督促程序(重点)
识记: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特点
理解: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实质条件与程序条件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内容及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特点
支付令的内容
应用:人民法院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实体审查的内容和任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程序
支付令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条件
督促程序自然结束的情况
督促程序非正常结束的原因
(三)公示催告程序(重点)
识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理解: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的审查与受理
应用:人民法院对于公示催告案件审判组织的确定
止付通知的概念、性质、内容和效力
公告的概念、公告的有关期间、公告的内容
申报权利的概念及条件
除权判决的概念、条件、公告期限
除权判决的撤销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执行开始、执行准备、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民事执行的司法协助等执行程序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执行开始(次重点)
识记:申请执行的概念
移送执行的概念
移送执行的范围和程序
理解:申请执行的条件
申请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受理
(二)执行准备(次重点)
识记:执行准备的概念
执行和解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概念
理解:程序性的准备活动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情形
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原因和履行能力的方法
执行担保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主体予以变更或者追加的情形
(三)执行措施(次重点)
识记:对动产的执行措施的种类
继续执行的含义
参与分配的概念
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
对不动产执行措施的种类
理解: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概念、范围和程序
扣留、提取的概念和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程序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证的程序
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要求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一般)
识记:执行异议的概念、程序及处理
执行中止的概念、情形及程序
执行终结的概念、情形及程序
(五)民事执行的司法协助(一般)
识记:民事执行的司法协助的概念、种类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条件及程序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的条件及程序
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情形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编 行政诉讼实务
第十八章 起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条件、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起诉的条件(重点)
识记:原告资格的转移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理解:起诉的条件
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况
行政诉讼被告的不同种类
诉讼请求的概念和种类
事实根据的概念
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应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要素
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转移必须具备的条件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情形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况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组织为被告的情形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情形
级别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的原则与例外
(二)起诉的程序(次重点)
识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种类
一般起诉期限的概念与条件
特殊起诉期限的概念
最长起诉期限的概念
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般起诉期限的种类
处理一般起诉期限与特殊起诉期限关系的规则
最长起诉期限的情形
起诉的方式
(三)审查起诉(重点)
理解: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第十九章 庭前准备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合议庭组成、通知被告应诉、发送及审查有关诉讼文书等常规性的准备工作以及对管辖权的异议、被告的变更和追加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常规性准备工作(一般)
识记:合议庭的组成
回避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发送诉讼文书的步骤和要求
人民法院庭前审查诉讼文书的范围及内容
人民法院庭前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人民法院庭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
诉的合并的概念、目的及情形
公开审理的原则及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庭前准备结束时的工作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次重点)
理解: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及有关期限
被告的变更的概念及处理
追加被告的概念及要求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情形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
先予执行的要求及案件范围
第二十章 第一审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审判原则,掌握第一审程序法庭审理的步骤和程序,了解人民法院对审理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的适用的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审判原则(重点)
识记: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法律依据
被告举证为主原则的法律依据
理解: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理由
不适用调解原则的理由
被告举证为主的立法原因
应用: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被告举证的范围和时限
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
(二)法庭审理(重点)
识记:法庭审理的任务
法庭审理的五个步骤
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
理解:宣布开庭的程序及内容
合议庭评议的程序
审理期限
应用:法庭调查的任务及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
宣告判决的种类和要求
(三)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次重点)
识记:撤诉的种类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
理解:申请撤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按撤诉处理的概念、条件
撤诉的后果
人民法院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人民法院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
诉讼中止的情形和人民法院中止诉讼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情形和人民法院终结诉讼裁定的效力
案件的移送的含义及要求
(四)法律规范的适用(次重点)
识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种类
规章的概念
何为“依据”、何为“参照”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的冲突的概念
理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而不是“依据”规章的理由
涉外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规范
涉外法律规范的适用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及其归纳
第二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第二审程序(重点)
理解:上诉权的主体
上诉的对象
上诉的有效期间
上诉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律后果
应用:第二审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全面审查的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二)审判监督程序(次重点)
识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申诉的期限和效力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理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裁判的种类
抗诉的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再审的法院、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和期限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应当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
再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判决或者裁定、决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有关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判决(次重点)
识记: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
第二审判决的概念和效力
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作出变更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
理解:维持原判的概念和条件
撤销判决的概念和情形
作出履行判决的条件
变更判决的概念和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概念和情形
确认判决的概念和情形
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二)裁定(一般)
识记:裁定的概念
裁定适用的情形
当事人对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的形式
对裁定的上诉期限
(三)决定(一般)
识记:决定的概念
决定的适用事项
第二十三章 行政赔偿诉讼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掌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次重点)
识记: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理解: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情形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次重点)
识记: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含义
理解: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情况及要求
赔偿请求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及要求
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次重点)
识记:庭前准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注意把握的三个问题
行政赔偿诉讼的结案方式
理解: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
人民法院调解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坚持的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上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章 执行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内容以及执行措施和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次重点)
识记:执行条件的概念
执行的条件
执行主体的概念
理解:执行根据的概念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执行主体的种类
执行对象的种类
(二)执行措施(次重点)
识记:行政诉讼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的种类
理解: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时的执行措施
(三)执行程序(次重点)
识记:提起执行程序的方式
对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两种情况
理解: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条件
执行机构对于当事人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事项
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申请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程序及期限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执行实施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情形
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的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基础上。其具体含义为: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诉讼实务》 张晋红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在开始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2、在了解考试大纲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在阅读教材时,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必须牢固掌握,并融会贯通,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内容体系。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和记忆,以便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同时,在自学各章内容时,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切勿死记硬背;同时在对一些知识内容进行理解把握时,联系实际问题思考,从而达到深层次的认识水平。
4、为了提高自学效果,应结合自学内容,尽可能地多看一些例题和动手做一些练习,以便更好的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意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步骤)分明的论述或推导,明确各层次(步骤)间的逻辑关系。
四、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对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存在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3学分,建议总课时不少于54学时,其中助学学时分配如下:
编次 章次 课程内容 助学学时
第一编 刑事诉讼实务 1 立案程序 2
2 侦查 4
3 起诉 2
4 第一审程序 3
5 第二审程序 2
6 死刑复核程序 2
7 审判监督程序 2
8 执行程序 2
9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实务 1
第二编 民事诉讼实务 10 起诉 3
11 第一审程序的庭前准备 3
12 第一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 3
13 第二审程序 2
14 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3
15 审判监督程序 2
16 民事非讼程序 3
17 执行程序 3
第三编 诉讼实务 18 起诉 2
19 庭前准备 1
20 第一审程序 3
21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
22 判决、裁定、决定 1
23 行政赔偿诉讼 2
24 执行 1
合计 54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10%、“理解”为30%、“应用”为6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5、本课程命题采用的基本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等。
6、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题型示例
(一)名词解释
督促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判决。
A、一
B、二
C、三
D、五
(三)多项选择题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 )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E、国家安全机关;
F、军队保卫部门。
(四)填空题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五)简答题
简述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
(六)论述题
试述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
(七)案例分析
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 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 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 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