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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办法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我省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仍实施个人自行办理与各级自学考试办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入行。省内转考的考生可委托市(州)、县(市、区)或体系、院校自学考试办集中到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办”)办理转考手续,也可自行到省自学考试办办理;省际间转考以及全日制助学班之间转考的考生必需委托对应自学考试办集中办理。对于要求转考且符合转考前提的考生,各级自学考试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谢绝。详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理时光

  个人办理:3月1日至25日或9月1日至25日

  集中办理:3月1日至15日或9月1日至15日

  二、办理方式

  1.个人办理

  (1)社会考生省内转考(含社会考生转入全日制助学班)

  考生必需在划定的时光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及格证到省自学考试办提出申请,由省自学考试办归收考生旧准考证(转出地准考证),并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造诣证明》(以下简称《省内转考证明》)。再由考生前去转出地提取档案,送交转入地自学考试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考生转入社会自学考试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确因难题不能继承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可在征得学校赞同的情形下在区(县)自学考试办报考。考生能够将全日制助学班通过的课程造诣转入社会自学考试继承加入考试。考生需填写《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并在学校自学考试办赞同签章后送交省自学考试办办理转考手续,最后将省自学考试办出具的《省内转考证明》以及考生考籍档案交到区(县)自学考试办归档。

  2.集中办理

  (1)省内转考

  考生必需在划定的时光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及格证到转出地自学考试办提出申请,由当地自学考试办集中到省自学考试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出地自学考试办须向省自学考试办提供转考相关资料(新、旧准考证、全体课程及格证),经审核后,由省自学考试办出具签章的《省内转考证明》。考生在转出地自学考试办提取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学考试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间转考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须要转到其它学校助学班脱产学习,需填写《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在经学校自学考试办赞同签章后,自行到转入学校办理转考手续。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集中到省自学考试办统一办理,转入学校须要向省自学考试办提供《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和考生新、旧准考证。

  (3)外省转入

  外省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必需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造诣及格证,方可申请转考(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一般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办理转考的考生可登录查询本人转入档案编号,并持转出地自学考试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和身份证到转入地自学考试办提出申请,填写《外省转入申请登记表》。由转入地自学考试办集中到省自学考试办办理转考手续,经审核通过,省自学考试办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造诣证明》,并领取外省转入的档案。

  (4)我省转出

  我省转外省的考生,应到转出地自学考试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转出申请登记表》。转出地自学考试办须将考生全体学籍档案和准考证一起上交省自学考试办,由省自学考试办开具转去外省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外省造诣证明》作为备查依据,考籍转移由省自学考试办通过机要形式递送,考生可到档案所在地自学考试办开具《湖北省转考介绍信》前去转入省办理转考。

  三、办理注意事项

  1.各级自学考试办接受转入档案截止时光为3月30日(9月30日)。申请省内转考的考生,须在办理转考手续后及时将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学考试办。

  2.转入地自学考试办收到考生转入的档案后,应当真核对省自学考试办开具的转考证明和档案袋内的全体资料,确认无误后立刻为该生归档。

  3.申请转外省的考生若存在以下情形不许可办理转考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划定被停考期间,考试造诣不得转出;

  (2)已经取得我省某专业全体课程及格造诣的考生,须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造诣不得转出。

  4.省内转考考生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不再使用。

  5.申请转外省的考生,我省档案一经转出,将不再接受转入申请。

  四、本《办法》自2007年3月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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