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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规定(一)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划定,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每年办理两次,毕业时光为每年的6月和12月。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办按国度划定的格局印制。由省考委统一编号颁发,主考学校副署。

  考生按专业考试规划划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考察和本科专业的论文答辩)考试并全体取得及格造诣后,应自动绝快地(上半年6月10日、下半年12月10目前)持准考证和所有各科课程及格证书到当地自学考试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并按划定当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同时应在一礼拜内将填写好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准考证同底或近期黑白免冠正面半身的两寸相片一张交自学考试办(福州大学主考的专业应交相片两张)办理毕业证书。超过划定时光不交有关资料的考生,须等下一考次再办理,毕业时光向后顺延,义务由考生自信。超过五年不办理毕业手续者,不予保留考籍,并撤消其毕业资历。

  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时,应同时上交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专科毕业证书公证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福建省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置实施细则》划定处置,每违犯一次,毕业时光向后顺延半年,累计违犯三次者撤消毕业资历。

  毕业证书不慎破坏或遗失者,一律不补发。但在考生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后,可由省自学考试办出具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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