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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2010年学位授予细则(试行)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划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一般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划定>实施细则》(教高一字(91)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赞同举行的、国度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现代遥程教育等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前提

  (一)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杰出搞定本职工作。

  (二)较好地掌握教授教养规划划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造诣到达划定要求。

  (三)毕业论文(设计)造诣到达良好(含良好)以上。

  (四)外国语造诣及格。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加入本校组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且造诣及格。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峻警告以上(含严峻警告)处罚者。

  (三)在学习期间,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罚者。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置者。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大专起点班为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教授教养规划划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造诣达不到75分者。

  (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加入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英语统考造诣不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未通过英语(二)课程考试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者(英语教育专业除外)。

  (八)超过申报年限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当年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为毕业后近两年内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前提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继承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承教育学院对比前提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举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惟政治表示及全体课程的考试、考察造诣、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造诣、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及格证等相关档案资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资料入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及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举部门在申请、推举、受理、审核、授予入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划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置,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7日进行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01]20号)及有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在实施入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划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划定为准;涉及与国度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度法律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说明权和改动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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