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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08年高教自考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根据全国自学考试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均执行新的专业规划。与此相配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划定亦作出对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划定》予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划定》,结合专业发铺及本省实际,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国度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和经国度教育部赞同或赞同存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讨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承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办法的划定免考确已学过且造诣及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规划划定的公共基本课或要求一样的部门课程。
第三条 “公共基本课”包括思惟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件2)。“要求一样课程”是指课程名称一样、学分相称。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时数必需到达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规划划定的要求(自学考试专业规划划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称于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依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一样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研讨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及格造诣的公共基本课和要求一样的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及格造诣的公共基本课。
第六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讨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及格造诣的公共基本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承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及格造诣的公共基本课和要求一样的课程。
第八条 研讨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本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离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及格造诣,申请免考“英语(二)”须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及格造诣。
第十条 已办理免考手续并审批通过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规划中仍有一样设置的,继承有效。
第十一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承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划定执行;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加入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对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造诣档案资料,按本划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的程序分申请、初审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要求免考的自学考试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及格造诣后,才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免考申请,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正本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
1.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2.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造诣证明,造诣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造诣。
3.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度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第十四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初审后将免考信息输入计算机,于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与免考资料一并上报省自学考试委,省自学考试委审批后返归一份计算机打印的免考表,该表作为自学考试生的毕业生资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度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给予对应的处置。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1992年公布的免考划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划定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说明。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