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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云南省自学考试报考指南
2011年10月云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按我省开考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学完一门或数门课程的考生(根据开考各专业的报考条件),均可自愿选择专业报考。
根据行业的要求,对以下专业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的限制:公安管理按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医学类护理学专业将继续开考,但报考人员只能是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人员(报考时需出具相应证明),非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大专文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文凭的,要加考“计算机应用基础”一科;报考大专理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文凭的,要加考“大学语文”。
报考本科段的考生,须是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毕业生,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时须交验上述学历毕业证书,报考时按各专业要求分类报考,并加考规定的专科段有关课程无忧教育网。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1年6月20日至7月25日,考生自行上网录入报名信息。
报名确认时间及地点: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须到各州(市)、县(区)招考办指定报名点确认,办理验证、照像、交费等手续。
三、报名手续
考生根据所报专业的开考课程,报考本次开考课程的一门或数门,并按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计划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允许考生根据开考专业计划跨专业兼报同课程名称、同学分的考试科目,但考生必须注意不同专业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是否相同。
(一)报名考试费:根据云发改收费[2006]98号文批复,我省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32元(人民币)。
(二)考生须按《云南省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公告》规定程序进行报名,并特别注意报考部分专业和课程必备条件及报名确认点、考点设限情况。
(三)应考者的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理。
四、考试
1.考场设置:原则上在州、市政府所在地设置,需在县上设置的,由各州、市办考部门确定,需在县城以外或助学单位设考场的,须报省招考院批准。
2.考生应试时,须带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三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2004年教育部第18号令及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处理通报发至考生单位。
3.考试成绩以百分计,六十分为及格,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考试成绩不公布、不查卷,成绩由各考点通知考生。为增强考试工作的透明度,考生对成绩有质疑的可申请查分。各报考点汇总后交地、州、市考办,由地、州、市考办统一到省招考办查分,查完后通知考生。省招考办不直接对考生查分。每查一科交手续费2元,查分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4.考生考试时间及临考复习假的占用问题,按原省自考委、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一九八七年发文《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
5.考试时,“高等数学”考生不得使用计算器外,其他科目的考生可携带使用计算器,但不能有程序存储功能,也不得互相借用。不准使用“商务通”等有存储、接收、发射功能的掌上电子工具。考生入考场考试严禁携带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否则将视北京自考网同作弊。
6.同一考试时间内,一名考生只能考一科,不得考两科。
7.已取得本专业全部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如该专业有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考核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区)考办或主考院校联系实习考核事宜,待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五、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求,我省招考办下设自考教材部,专为考生订购自考教材服务。为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省招考办教材部郑重承诺:“向考生供应正版自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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