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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通知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度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轨制,经考试及格的,发给对应的学历证书也许其他学业证书”的划定,兹决议自2001年下半年进行对在划定时光内,加入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不包括医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了除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本课程之外全体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的考试,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颁发办法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颁发办法执行。

    根据“津考委高字[2001]11号”文件的精神,现将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开考的专科专业(医药类专业暂不办理)。已停滞办理毕业证书的专业同时停滞办理专业证书。

    二、颁发前提:

  依照现行开考专科专业的考试规划,通过除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本课程之外全体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的考试。

    三、办理程序:

  1.考生携带“课程(单科)及格证”、“实践课程及格证”、“课程免考审批表”、“转移(合并)造诣通知单”等能够证明课程考试已经通过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按划定时光到本人考籍所在区、县自学考试办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审批表”(一式三份)。

  2.区、县自学考试办审核考生填写的审批表中的内容与考生持有的课程考试造诣证明文件是否一样。与对应专业考试规划是否一致。审核完毕后,将课程考试造诣证明文件的原件退还考生。

  3.区、县自学考试办将审批表汇总后,与考生交纳的课程考试造诣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市自学考试办。市自学考试办审核通过后,颁发专业证书。

    四、办理时光:

  与办理毕业证书时光同步入行。

    五、收费尺度:

  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费用的尺度执行:每证50元,其中审核费30元、工本费20元。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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