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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3年起自考考试次数由每年4次调整为每年3次的通知
一、各市州招考委从2013年起,北京自考保过班每年组织三次自学考试统考工作,即1、4、10月统考。
请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周知广大考生,根据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妥善安排好自学、参加辅导周期,要引导考生积极参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网络助学活动,提高理论课程考试的通过率,提高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撰写质量,如期完成专业课程考试,获得毕业证书。
二、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助学工作的高等院校,要按照调整后的考试时间,相应调整原来的教学计划,安排好课程教学、组织好报名报考。要充分利用每年7月不再组织统一考试的时机,集中组织专业实践课程、论文答辩等各项工作。
建立了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加入全省自学考试网络学习平台,组织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并在网络助学平台上进行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提高考生统考课程通过率。
三、省考试院将及时调整1月、4月和10月的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在保证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因统考时间调整对应用型专业考试的影响。增加课程学业综合评价课程门数,增强与各类职业教育证书沟通互认力度,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自学考试事业的平稳发展。
四、自学考试新生的报名注册工作仍然按照现行的考务工作细则执行,毕业证书的办理仍然按照目前的考籍工作细则要求实施。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时间仍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五、鉴于中英合作的商务管理(基础科段)、金融管理(基础科段),以及商务管理(本科段)、金融管理(本科段)四个专业的专业课程全国考办仅在1月、7月安排开考,为保障考生权益,上述四个专业2012年1月的考试结束后,不再接收新考生报名,2012年7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再组织三次考试,2014年1月考试结束后,停止以上四个专业的考试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毕业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相近专业,课程代码与之相同的考试合格课程,可办理免考手续(详情见相关专业计划调整的文件)。
各市州招考委、各高等学校要做好本次调整的宣传工作和相关助学的准备工作,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释、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保自学考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