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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自学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自学考试的公正、公正,保障加入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度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照考场纪律,不遵从考试工作人员的部署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划定以外的物品入入考场也许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划定的座位加入考试的;
(三)考试进行信号发出前答题也许考试停滞信号发出后继承答题的;
(四)在考试入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暗号也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也许教育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也许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赞同在考试入程中擅自分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抄录答卷内容带出考场的;
(八)用划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也许在试卷划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也许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撤消该科目的考试造诣。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以不合法手腕获得也许试图获得试题谜底、考试造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也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装备加入考试的;
(二)剽窃也许协助他人剽窃试题谜底也许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也许强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利的;
(四)在考试入程中使用通讯装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取代加入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也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也许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入程中也许在考试停滞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造诣的;
(二)评卷入程中被发现统一科目统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谜底一样的;
(三)考场纪律凌乱、考试秩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造诣无效;作弊一次者延迟半年毕业,作弊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推迟三年毕业;替考或伪造证件者,推迟三年毕业。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遵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捣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捣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谢绝、妨害考试工作人员实施管理职责;
(三)威逼、侮辱、毁谤、诬告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捣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承加入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造诣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入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造诣并由此取得对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也许入学资历的,由山东省自学考试委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归证书也许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也许入学的,由录取学校撤消录取资历也许其学籍。
第六条 取代他人或由他人取代加入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划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自学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开除或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