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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考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划定 及全国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指点 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免考课程的试行划定 》,结合 我省的实际情形 ,特制订 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国度 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一般高等 学校和经国度 教育部赞同 或赞同 存案 的成人高等 学校和民办高等 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讨 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划定 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部门 课程。考察及格 的“考察”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 规划 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本 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课程构造 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 与思惟 道德涵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惟 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本
课:高等
数学、大学语文、公共英语、计算
机使用
基本
、管理体系
中计算
机使用
、物理(工);
3、专业基本
课;
4、专业课。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公共政治课,能够免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科及专科以上一样 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 及格 ,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 与思惟 道德涵养 )。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 及格 ,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本 与思惟 道德涵养 、毛泽东思惟 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
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
数学课程考试
及格
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可免考专科的高等
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
数学课程考试
及格
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
数学课程。
第八条 考生符合以下前提
之一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能够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一般物理”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考生符合以下前提 之一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能够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 、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考生符合以下前提 之一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能够免考公共英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英语国度 四级及以上及格 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 PETS-2级及以上级别及格 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 PETS-3级及以上级别及格 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以下前提
之一的,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能够免考非计算
机类专业“计算
机使用
基本
”课程或“管理体系
中计算
机使用
”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
机使用
基本
”并考试
造诣
及格
的,可免考“计算
机使用
基本
”课程;
2、计算 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 体系 组织的“全国计算 机等级考试 ”一级及以上级别及格 证书者可免考“计算 机使用 基本 ”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 体系 组织的“全国计算 机使用 技术证书(NIT)考试 ”各模块之一及格 证书者可免考“计算 机使用 基本 ”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 体系 组织的“全国计算 机使用 技术证书(NIT)考试 《管理体系 中信息技术的使用 》”模块及格 证书者可免考“管理体系 中计算 机使用 ”课程。
第十二条 专业基本 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一样 、要求 相称 或比原专业要求 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一样 、要求 相称 或比原专业要求 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一样
、要求
相称
或比原专业要求
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考试
规划
划定
的学分数,每学分相称
于全日制一般高校授课时光
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加入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能够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 及格 造诣 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本 课。
第十五条 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划定 转入我省加入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者,已经到达 我省某专业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 的,依照 我省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的有关划定 ,发给对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划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讨 生,加入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专业的考试 ,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窗 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 免考的要求 ,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 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 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 办公室审批。详细 办法 、要求 和时光 按山东省自学考试 办公室有关部门的望 法 执行。
要求 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
院校出具的原始造诣
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
造诣
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
毕业生的造诣
说明
,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 者,一经查出,即撤消 其考试 资历 和已取得的及格 造诣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入 行处置 。
对徇情枉法 的工作人员,按国度 有关划定 入 行处置 。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 ,原免考划定 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委员会负责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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