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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12年自考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划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形,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前提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搞定教授教养规划的各项要求,学习造诣优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到达划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讨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才能。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造诣必需到达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罚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5分以上者;
(五)自学考试对应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造诣未到达70分者;
(六)非英语专业自学考试英语造诣未到达70分者;
四、申请、授予程序
(一)考生于6月毕业的在当年10月,12月毕业的于次年3月向姑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学考试办初审其毕业资历后送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符合前提过时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废弃论。
(二)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资料送姑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学考试办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审核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资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形报省学位委员会存案。
五、本细则从2012年7月1日后毕业的本科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