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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一、为严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纪律,确保国度考试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度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的划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实际情形,制订本划定。

  二、加入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介入自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应遵照《国度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自学考试的管理规章。对其违纪舞弊行为,除另有划定外,均依照本划定予以处置。

  三、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离给予自学考试纪律处置和党纪、政纪处罚。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置分为:单科造诣作废、各科造诣作废、延迟毕业一至三年。

  四、应考者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有关单科造诣作废:

  (一)携带划定以外的物品入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划定的座位加入考试的;

  (三)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也许考试停滞信号发出后继承答题的;

  (四)在考试入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暗号也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也许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赞同在考试入程中擅自分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卡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划定以外的笔也许纸答题也许在试卷划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也许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造诣作废,延迟毕业一年: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夹带)加入考试的;

  (二)携带通讯等电子装备加入考试的;

  (三)剽窃也许协助他人剽窃试题谜底也许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谜底也许强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便利的;

  (五)在考试入程中使用通讯装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谜底也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谜底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也许交流试卷、谜底也许草稿纸的;

  (九)评卷入程中被发现统一科目统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谜底一样的;

  (十)其他舞弊行为。

  六、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造诣作废,延迟毕业三年:

  (一)考场喧哗取闹,有意撕毁试卷、答卷、草稿纸,捣乱考场秩序的;

  (二)应考者请人替考或为他人代考的;

  (三)相互交流试卷,将他人谜底改成自己谜底或将自己谜底改为他人的;

  (四)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证明资料的;

  (五)当次考试有两科以上(含两科)有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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