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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为入一步匆匆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轨制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划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需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历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载管理,造诣管理(考试、免考、实践环节考察或毕业论文造诣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学士学位推举,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资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范围相适应的风格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配备对应的装备。

  要增强信息采集点建设,有规划地对负责详细工作的人员入行培训、考察,并坚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强化考生信息采集及确认工作,采取有力办法,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精确无误。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形、考试课程及格造诣和考试期间表示的原始记载,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根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留,由省级考办负责树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改动必需实施严厉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寄存应实施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天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生日等)、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及格造诣信息、奖惩记载、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赞同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省级考办引导赞同,实施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生天然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有关资料亲自前去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要对所采集的信息入行确认并签字(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考生的天然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许可私自对其改动。

  二、对因为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天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资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赞同后,方可入行改动。姓名或生日只能变革一次。

  第五条 考试造诣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蒲月中旬、十一月中旬入行(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造诣登分实施细则》)。

  一、市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造诣库打印《造诣册》或《造诣通知单》。《造诣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年的蒲月底、十一月底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查询造诣,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为:)。

  三、考生可在造诣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造诣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分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试卷,由市级考办负责整顿、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级考办。

  1、上报的资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括问题试卷的整袋试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及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及格证书》)等。

  2、上报时光: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试卷,可于毕业生审按期间上报。

  3、省级考办会同有关主考院校对问题试卷入行复核及处置。

  第六条 实践环节考察或毕业论文造诣,依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划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划定时光内上报省级考办。对无法肯定归属的实践环节考察或毕业论文造诣将被撤消,对违反有关划定,提前取得毕业论文造诣的不予承认。

  第七条 省级考办在造诣登分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及格证书》(含考试及格造诣、实践环节考察或毕业论文及格造诣、免考造诣等),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领取《课程及格证书》。

  《课程及格证书》是考生及格造诣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八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入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加入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承加入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IC卡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需将所持有的全体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划定时光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全、精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及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当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对应的《课程及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IC卡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级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入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及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或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天然信息不完全。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及格造诣。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因为不同专业考试规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九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承加入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IC卡准考证及《课程及格证书》,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考籍。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需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十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造诣及格课程后,持我省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及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造诣及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造诣及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规划入行替代。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造诣及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一般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加入自学考试所取得的造诣及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加入自学考试,其必需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造诣及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造诣及格课程归入及格造诣总库。

  第十一条 国度承认的属公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讨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取得相关“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门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规划划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附件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光: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第十二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规划划定的全体课程(含实践环节考察、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造诣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存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详见附件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登记时光: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登记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光: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已毕业的相关资料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平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平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符合对应学士学位前提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划定,授予对应的学士学位。

  一、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必需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本科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到信息采集点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在加入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受理。

  三、市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将申请学士学位考生的电子信息及档案资料上报省级考办。

  四、省级考办对上报的资料入行初审后推举到对应的主考院校。

  五、学位证书发放时光为每年的十二月。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资料的,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划定》处置。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划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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