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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轨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 确保考试质量 ,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 省考委 ")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需坚持科学、公正、精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自学考试办 ")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 ") 的业务指点。
五、各级自学考试办要根据考试范围的发铺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义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学考试办的工作人员和介入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需严厉遵照工作纪律 , 当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前提,并严厉执行藏避轨制。
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办”)要有规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由必要的考察。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春秋、民族、信奉、职业、已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均可按省自学考试办划定的时光和地点报名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划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需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划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学考试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划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肯定 ,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 报名时按全国统一划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 格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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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
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 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 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需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察的考生量按有关划定报名考 试。
十三、报名停滞后 , 省自学考试办按地〈市〉或县 ( 区〉随 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 , 地 ( 市 ) 或县〈区〉自学考试办根据编排 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度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度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围的划定》 (原国度教育委员会、国度保密局的教密字 [001] 的有关划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包括副题,下同 ) 在使用前属国度绝密级资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 由教育部自学考试办或省自学考试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在印 制入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窜改。如有问题 , 须用密码传真向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讲演。
十七、试卷印制必需符合以下划定 :
(一)省自学考试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度秘 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固保〈 1990 〉第 83 号〕的有关规 定 , 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 办理《国度秘密载体复制许可 证》 ,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存案 , 并将保 密印刷厂基本情形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
(二)保密印刷厂白进行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体入程 中 , 必需实施全封锁操作 , 每天二十四小时部署人员内外值 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谜底及评分尺度的人员应全体 入闸 , 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入闱期间 , 严禁将各种无线 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 尺度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 , 各道工序必需严厉实施交接手续;要特殊警戒非试卷、参考谜底 和评分尺度的交叉 , 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寄存 , 严禁销毁 , 待印刷全体停滞后 , 由省自学考试办监印人员监 督 , 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 , 采取安全办法 , 妥善 处置。
(四)省自学考试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 并派专人监 印、监视安全办法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 量要精确 , 密封稳定 , 封章耍清晰。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 尺度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 , 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 , 必需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实录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 运抵试卷保密室时 , 押运员必需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 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实施交接手续 , 并做书面交接记载。
二十、试卷寄存应符合以下划定 :
(一) 各级自学考试办都要树立保密 , 室。保密室必需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 , 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学考试办检讨赞同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必需寄存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寄存必需有公安(或武警)及自学考试办人员日夜值守。任何情形下,试卷实录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离管理。
(三)地(市) 自学考试办在开考前保留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遥交通极不便地域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光的 , 应 由省自学考试办审批,并要树立严厉的防范办法。
(四)试卷运送必需由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光为每科考前两小时 , 交接工作必需有两人以 上共同实施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启用前 , 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需 革作到严密、严厉、严肃。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办的部署 , 各省自学考试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下 , 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域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为考区 , 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 , 考点 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 , 考生过于集中 的地域 , 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 , 由县 ( 区〉级政府 提出申请并报省自学考试办赞同。
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 ,负责引导、组织、管理本 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置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 副主任若干 , 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 任 , 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 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加入。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白考办 存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义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形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 , 经省自学考试办赞同后 , 必需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加入考试 ,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需由当地自学考试办入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 , 副主任 -3 至二人。考点 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学考试办存案。考点主任 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捍卫、医疗等小组 , 以保证 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 , 并设置显明 的警戒线 , 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宁静、通风、采光前提好 , 考场 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 , 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笔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 J 考生座位 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 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 , 考场外设 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义务心强 , 风格正 派 , 有绝对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介入办学、办班工 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加入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需严厉执行归 避轨制 , 不停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学考试 办存案。
三十二、省自学考试办要增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轨制 , 监考 人员必需经由培训 , 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白监 考工作的程序、要乞降所承担的权力与义务 ; 监考人员要严 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 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 考人员必需如实填写考场记载。
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 通知单》等划定的证件加入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需严厉遵 守《考生守则》 ( 见附件一 ) .违反考试划定和《考生守 则》的考生按有关划定处置。
三十四、考试停滞后 , 地 ( 市 ) 自学考试办应立刻整顿、清 点全体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载单 , 并敏捷送省自学考试办指定 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 运送与保密所划定条款执行 , 确保安全。统一评阁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十五、考试期间 , 各级自学考试办应部署日夜值班 , 值班 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学考试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 积舞弊等主要情形 , 应立刻讲演上一级自学考试办。
三十六、考试期间省自学考试办必需派巡查员到考区监视、 检讨考试的实施情形 , 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十七、各省自学考试办在考试期间要增强对考试的监视、 检讨工作 , 并应使其规范化、轨制化。
三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因为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失密、泄密 , 省自学考试办必需立刻采取有 效办法掌握扩散范围 , 芥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保密局讲演 : 如尚未破案 , 考前应立刻停滞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 : 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 育部自学考试办宣布无效。
三十九、因为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天然灾祸等原因造成 拖延开考时光的 , 必需经省自学考试办赞同方可顺延考试停滞时光。延长时光不得超过三非常钟。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必需更改考试时光的,由省自学考试办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处置。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讲演
四十、评卷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肯定 , 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 中统一入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引导小 组 , 学校主管引导任组长 , 省自学考试办派人加入。各课程评卷 组应由具有中、高等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 , 以 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授教养工作、业务水 平较高、义务心较强、风格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加入本 次考试的教师必需严厉执行藏避轨制 , 不得加入本次评卷工 作。
四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度秘密级资料管理。答卷保 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学考试办的职责 ,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划定时光向省自 考办运送答卷 , 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 , 实施严厉的答 卷交接手续 , 确保答卷安全。
四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 , 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 , 且要日夜值班 , 值班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 无关人员不得入入。
四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捍卫 , 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 《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 丢失须及时讲演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 作人员分开评卷场所时 , 必需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 管。
四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需有严厉的清 点、检讨、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 , 倒装等现象 , 应 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置。
四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入行 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划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厉执 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
四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 真研讨试题、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 , 并对部门答卷入行试 评。应在试评基本上制订评分细则 , 评分细则应报省自学考试办 存案。
五十、凡参考谜底和评分尺度有误须更正的 , 应由承担 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学考试办讲演 , 经赞同后方可执行。 凡全国统考课程 , 须经教育部自学考试办赞同后方可执行。
五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 ( 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需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等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 , 省自学考试办要及时按 有关划定处置。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一样卷 , 要 详细记载 , 报省自学考试办敏捷查处 , 省自学考试办应及时讲演教育 部自学考试办。
五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需树立复查轨制。复查绝对要严 格 ,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 , 应加盖" 不及格 " 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 , 应在题首分数处窜改,并由复查教师签名; 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 , 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 " 分数复核变革章 " .
五十四、省自学考试办负责评卷检讨验收工作 , 检讨验收应 在试卷密封情形下入行 , 质量检讨结果应作出讲演。
五十五、评卷工作应实施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 能按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及省自学考试办的有关划定入行评卷 , 所评试 卷经省自学考试办检修符合要求、质量较好 , 或能积极发现一样 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 对边反评卷纪律或没到达 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 , 由省自学考试办视情节轻 重 , 分离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驳、撤消评卷资历等处罚 办法 , 或对义务者入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义务。
五十六、评卷停滞后 , 由省自学考试办对造诣及格者发给 《课程及格证》; 造诣不及格者 , 不入行补考 , 可加入下一 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学考试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入行。所有及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入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加入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造诣均记载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划定办理转考手续。
六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 , 可免考有效期 内的名称一样、考试造诣及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 业中的课程。
六十二、国度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 以上 ( 含专科〉的毕业生 ( 及肆业生、退学生 ), 可免考有 效期内的名称一样、考试造诣及格 , 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 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 , 需提供国度承认 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 , 并根据有关划定加入考试。
六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 及格造诣、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 试期间的奖惩记载等有关资料。不及格课程的答卷在造诣发 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五、省自学考试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 , 应置备毕业生名 册 ( 后附《考生登记表》 ) , 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留。毕业生及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六、考生的思惟品格鉴定 ,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 责 , 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夫民政府负责。
六十七、考籍档案必需由专人负责 , 树立严厉的保管制 度。毕业资历审核时 , 考生的课程造诣和奖惩记载要严厉与 省自学考试办计算机的记载相符。
六十八、考生能提供全体课程的有效《课程及格证》, 搞定实践性环节考察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经思惟品格鉴定 及格 , 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体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九、省自学考试办要增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树立严厉的证书、印章保管办法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十、毕业生的毕业时光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划定 ,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十二、各省自学考试办必需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 , 树立国度与省、省与地 ( 市 ) 生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体系。
七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天然情形、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形及造诣、各专业及格人数及毕业生 情形等。各级自学考试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 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十四、各级自学考试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置要树立严 格的管理轨制 , 制订严肃的工作纪律 , 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 改 , 保证考试信息的精确性。
七十五、省自学考试办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 时光为: 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度秘 密 , 并应采取对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办法 , 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需要有备份 , 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十六、省自学考试办应按期宣布考试分数 ,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末经考试主管部门赞同 , 不得擅自向社会宣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七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 , 结合本地域 的实际情形 , 制订详细实施细则。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
七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委员会负责说明。
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划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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