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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考毕业颁发证书细则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高等教育自考生在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经所在地自考办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


    2、考生将《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转、免考有关证明材料、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本科的毕业生)交所在地自考办,由所在地的市县级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送省自考办。


    3、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当地自考办,市县自考办认真审核毕业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毕业生材料报省自考办,集中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送材料者,推迟到下届办理。


    4、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的办理程序为:


    ①由毕业生本人向领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当地自考办或有关学校审核盖章。


    ②毕业生将《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考学校档案室盖章的复印件等材料到《海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③遗失声明刊登后,省自考办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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