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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高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05-06 来源: 责任编辑:txj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 》,根据 国务院宣布 的《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宣布 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划定 》,保证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订 本暂行划定 。

    第二条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构造 中的一级非常主要 的基本 学位。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一般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 我国高等 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 ,关系到国度 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 ,必需 严肃 当真 地做好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开铺 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 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委员会推举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赞同 。第四条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尺度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 》的有关划定 ,到达 下述政治要求 和学术水平 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戴 中国共产党的引导 ,拥戴 社会主义轨制 ;

    2按专业考试 规划 的划定 ,全体 课程考试 造诣 及格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造诣 优秀 ,表明白 已较好地掌握 本学科的基本 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讨 工作或担当 专门技术工作初步才能 。

    第五条  北京市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铺 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 学校统一推举 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需 具备的档案资料 。

    第六条  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能够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能够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能够根据 实际工作的需要 自行肯定 。高等 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  高等 学校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 职责是:

    1拟定本校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赞同 后实施 ,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存案 ;

    2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委员会统一推举 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议 是否接受 推举 申请;

    3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举 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入 行当真 审核;

    4按期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将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及其全体 课程造诣 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造诣 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存案 。

    第八条  高等 学校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 尺度 ,严厉 要求 ,保证质量,公正 合理。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把审核的重点放在学位申请者掌握 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情形 上。如发现 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入 程 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 处置 ,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对授予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入 行检讨 监视 ,对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入 行评估。对不能确保所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 学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历 。第十条本暂行划定 的说明 权为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条本暂行划定 自宣布 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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